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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中,补偿不到位或者是侵占补偿费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第一个问题,征收。 2、征用的问题
再讲一下征用的问题。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需要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的原因通常是像抢险救灾等在社会的整体利益遭受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所以法律许可在此种情况下,限制单位、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征用与征收一样,都是国家行使行政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是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是强制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将被征用的财产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征用和征收不同。
征用在出现紧急情况是采用,我们国家的宪法、土地管理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防法、戒严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对于征用都做了规定,物权法对征用也作了规定,就是物权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的前提条件是要出现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因此平时不得采用,征用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之后应当把征用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并且要给予补偿,造成毁损、灭失的也要给予补偿,但是这种补偿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上面是讲的第一个大问题,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二、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下面讲第二个大问题,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五章对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问题做了规定,这一章基本是根据我们国家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首先是按照所有制的分类,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同时也规定了私人所有权,也从民事主体的角度规定了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法人、社会团体的财产权,现在依次说明
(一) 国家财产
1、国有财产的范围
第一,国家财产。对国有财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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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所有的文物;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所有的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国家所有的经营性财产。考虑到国有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难以诸项列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做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就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国家专有财产,这是一个原则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建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考虑到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利机关,只是依法就国家最重大的问题做决定,具体执行的机关是国务院,而且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权管理法都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对于经营性财产,即国家出资的企业,第五十五条对于出资人的问题做了规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3、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三,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物权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二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作了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对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作了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集体财产
第二个问题讲集体财产。集体所有是我们国家特有的物权制度,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对于农村集体财产,物权法根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集体财产的范围,以及集体所有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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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并且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不能完全放开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应该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因为考虑到农民融资的需要,农民没有别的东西只有这些房屋、土地,如果不允许其转让和抵押,在发展经济过程当中农民的融资就会出现问题。但是考虑到目前我们国家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保障,从全国的角度来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之所以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是由于我们国家各地像东南沿海和西北、内地,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样。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的土地政策,并且为今后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是调整相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做了一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宅基地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城镇集体财产,物权法第六十一条作了一个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是说一个集体企业对于它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实际上这就是一个企业的财产权。我们国家城镇的集体企业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有些是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兴办的集体企业;有些是街道居委会组织家庭妇女或是社会闲散人员兴办的集体企业;有些是学生、学工兴办的校办工厂;还有一些是改革开放初期戴“红帽子”的,实际上是私人企业,在登记上也登记为集体企业;还有一些是国有企业为了安排子女就业或者是知识青年回城设立的集体企业;还有一些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当中,为了分离副业,安置富裕人员设立的集体企业。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几经大的变化,有的还经过平调等很多种发展过程,资金、资产的来源和形成非常复杂,目前集体企业还处在改革的过程当中,现在的问题是集体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谁是投资人的问题不是很清楚,物权法第六十一条只是从物权的角度,对于集体作为法人享有的财产做了规定,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以后的深化改革进一步留下空间。这是第二个问题。
(三)私有财产
下面讲一下私有财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有财产的数量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是党的主张,同时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的愿望和迫切要求,因此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私有财产的有关问题,私人对其合法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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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有利于民富国强。需要说明的是私有财产不仅仅是这几条的规定,像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私营企业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因为这里只讲所有权,因此对其他的不涉及,但是讲到私人的财产权不仅仅是包括私人的所有权。
(四)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权
下面第四个问题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权。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是国有财产,但是这里面有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国有财产,使国有财产不流失,能够得到恰当的运用,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在民事关系当中是民事主体,是法人,而作为法人必须有一定的财产基础,也就是说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权。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作了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这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财产权;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两条规定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享有财产权,这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作为法人的财产基础,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要遵守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五)企业的财产权
第五个是企业的财产权。企业必须拥有财产权,以其作为市场主体的基础,同时国家、集体、私人作为投资人的权利也必须得到同样的保证,因此物权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角度对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那么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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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主体,它应当有独立的财产,这样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企业法人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损害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作为出资人享有的权利。
二是物权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做出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作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对于国家出资的企业来讲,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情,就是说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问题,物权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与公司法规定略有不同。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因此不包括像债权、知识产权这些财产,因此它讲的企业对于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仅指讲得是对于企业的物,有体物;而公司法讲的法人财产权,是包括了法人的所有财产,既包括物,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等一切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权。
(六)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
下面第六个问题是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甚至包括一些宗教团体,但是宗教财产在我们国家比较复杂。这是对于其他民事主体权利的规定。
三、对物权的保护
现在讲第三个大问题,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对物权的保护。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物权法第三章专章对于物权的保护途径和保护方法做了规定。在立法过程当中,有人认为,许多法律都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物权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是否应该规定一个专章叫法律责任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三章规定物权的保护,就是法律责任,它是从物权受到侵害如何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做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按照这个规定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这就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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