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下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下) 第五讲 明确所有权归属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杨 明 仑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

大家好,我讲的题目是明确所有权归属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我讲三个大问题,一是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二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三是物权的保护。

一、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一)所有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现在讲第一个问题,所有权的一般规定。第一个问题我讲三个方面,一是所有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物权的基础,如果没有所有权就没有其他的物权,因此要了解物权,首先要了解所有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也可以看作是所有权的一个定义,这个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其中占有是指对于物的实际的管理或者控制,因为所有的前提就是占有这个物,占有这个物也是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体现;使用就是所有人对物的利用,自己使用或者让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使用,使用物是我们拥有物的目的所在;收益是指利用物,利用占有或者是使用、处分来获得经济效益,获得经济效益通常是我们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还包括孳息,孳息是一个专业名词,它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天然孳息,比如说果树结果或者牲畜生小畜,还有一种叫做法定孳息,是指租金或利息;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于财产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通常是由所有权人行使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其他人也可能会对财产依法进行处分,比如说在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了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有权依法对财产进行处分。

上面讲了所有权的四项内容,在理论上这四项内容称为全能,我们了解了所有权的全能,还要了解所有权的一般特性。一般来说,所有权有以下特性:

1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1、完全性

第一,所有权的完全性,或者有人说所有权是一个完全权。所有权人对物有完全地支配力,在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不相融的权利,因此所有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所有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的是,他物权,像用益物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它支配物有一定的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

第二,所有权的整体性,也可以称为单一性。意思是说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加的总和,而是说他们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是一个统一的支配力。所有权人可以让物归其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使是这些权属都归于他人,所有权人仍然保持所有权的完整性,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3、恒久性

第三,所有权的恒久性,也可以称为永久性。也就是说所有权的享有是没有期限的,只要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这一点和知识产权、债权不一样,知识产权、债权通常都是有期限的。 4、弹力性

还有一点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为所有权弹性,或者叫做归一力。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了权利,即使是所有权所有的、已知的表征权利,所有权人都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归了别人,一旦其他的权利都被终止之后,所有权自然恢复到原来完满的状态。

所有权的这些特征在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但是通常民法很少明确规定这一点,不过也有国家的民法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性质。比如俄罗斯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其中就规定向他人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权人,这一点就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根据所有权的全能和特性,学者通常在理论上用处分权来定义所有权。比如有的台湾学者认为,所有权为以全面的物质支配全能为内容之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者止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大陆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以上讲的就是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基本含义和它的性质。 5、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

还有一个问题要讲一下就是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密切,所有权是所有制在 2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法律上的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所有制状态决定的,但是人们通常会对所有制形成误解,将所有制也理解为所有权,因此搞不清楚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什么关系,因为所有权和所有制就一字之差,但是实际上内涵相去甚远。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因此成为生产关系的集中表现,通常我们以所有制来表述特定的生产关系,因此所有制不仅仅是指生产关系的占有形式,而是指的总和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过,“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这里的所有制就是指以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为重要内容的生产关系。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不仅仅是民法的专有名词,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权利,“所有权”一词的使用面非常广,而且也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在比较广的含义上,所有权是指法律政治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等于是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的时候,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和所有制是对应的概念;但是在较窄的含义上,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对特定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概念通常是由民法规定的,在民法上,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但是所有权这个词的使用不限于民法,广泛使用于各个法律部门,或者说规范所有权的法律不仅仅是民法,各个部门均有涉及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关系,权利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民法的所有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所有权人和他人的关系,民法上的所有权不仅仅是讲所有人对于物有什么权利,主要是讲所有人与他人的关系,在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上也讲所有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跟民法不同,调整的所有权关系也是民法不一样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民法的所有权体现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行政法、经济法上的所有权体现的是行政管理关系,比如国家依据行政权来征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体现的就是一种行政关系。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所有权的限制

现在讲第二个问题,就是所有权的限制。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权利,国外的很多立法里通常也会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依法或者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个内容很广,今天在这里只讲一点,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民法上有一个原则,就是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在物权法上,这一原则就体现为物权的取得或者行使要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这个原则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我们讲所有权不能只讲所有权是绝对权,是一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同时还要讲所有权是一

3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种受限制的权利。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对所有权的了解就不全面。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所有权的取得,二是对所有权的行使。 1、所有权取得的限制

现在讲第一个方面所有权取得的限制。对于所有权取得的限制主要有两点:

(1)一个是取得所有权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法律规定要求登记的必须登记,否则法律不承认其所有权,比如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话,要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不承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通常要经过交付,不交付不承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对于特定的物、自然人、法人不能拥有所有权。比如我们国家的土地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个人、单位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法律禁止流通的一些物,通常个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比如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特定的文物或者军用品等。 2、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第二个方面是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本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称为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的不动产人的利益,但是对于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且要容忍来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轻微的伤害。

(2)在自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但如果进行自卫和紧急避险的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对于特定的物,法律虽然不限制拥有所有权,但是从物关系国计民生、文化价值或者是国防安全的理由可能限制物的流通,或者是通常的禁止、限制的出口。比如我们国家台湾地区就规定,重要古物不得移转于外国人,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非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4)征收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征收集体、单位、个人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4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5)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多发生在当事人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国家对其财产予以没收,直接剥夺其所有权。

(三)关于征收征用

1、征收的问题

以上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征收征用的问题。先讲一下征收的问题。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从集体、单位或者个人手中取得土地、房屋或者是其他的财产,这时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征收属于行使行政权,不是民事关系,是行政关系,但是民法之所以规定征收,是由于从物权的角度来讲,征收是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它也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对于所有权人来讲,这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以民法通常是从物权的这个角度,来对征收做原则性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我们国家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的保有量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这个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在18亿亩,这是一个约束性的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物权法对此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依据宪法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于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做了规定,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的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的不动产,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应当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针对现实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下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http://www.yngbzx.c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下)第五讲明确所有权归属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杨明仑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大家好,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xzyl1ybmu17c193740i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