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第九章重难点
分析
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考试大纲及近年考试的命题规律,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有: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重要信息。 (2)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概念及其标准。 (3)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披露的内容。 (4)QDII基金和ETF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1.概念。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2.作用。 (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此三类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基金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在基金存续期间的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了解即可) XBRL的作用很广泛,企业的各种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都可以通过XBRL在计算机互联网上有效地进行处理。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
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和相关标引规范。 (四)信息披露自律规则 如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上市规则。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的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入网站上。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和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定期报告,需要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临时报告,一般需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
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提示:共10点,重点记忆1,2,4,5,6,7,9点。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4.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