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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SOLAS 公约(M-E)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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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Reg.

II-1/43.1.2

SOLAS Reg.

II-1/43.1.3

SOLAS Reg.

II-1/43.5

SOLAS Reg.

II-1/45.9.3

SOLAS Reg.

II-1/45.9.3

SOLAS Reg.

II-1/45.5

接,并应尽实际可行将发电机和其他双套设备均等地连接在各分段上。

掌握应急电源的处所要求(Reg.II-1/43.1.2)

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熟练掌握应急电源和主电源的相互独立性(Reg.II-1/43.1.3)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在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 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理解应急配电板的设置要求((Reg.II-1/43.5)

5.4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用互连馈线由主配电板供电,此互连馈线在主配电板上应有适当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在应急配电板处自动切断。如此系统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该互连馈线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短路保护。 5.5 为了保证应急电源迅速可用,应布置成在必要时将非应急电路从应急配电板自动切断,从而保证向应急电路供电。

9.3 除主管机关满意的密封式结构外,蓄电池组不应安放在卧室区域内。

10 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包括液货船上的此类处所(如货油泵舱)或专门用来存放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贮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这些设备是: .1 操作所必需的;

.2 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 .3 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和

.4 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 也就是要求防爆电气设备 电缆的敷设的要点:

1. 电缆应为滞燃型,且在敷设中不损及它们原来的滞燃性能;

2. (重要设备、应急、照明、内部通信及信号设备的)电缆应尽可能的远离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

3. 危险区域的电缆需有专门措施; 4. 电缆的敷设和支撑应避免电缆损伤; 5. 电缆需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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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缆托架;

7. 电缆穿越防火分隔舱壁不影响舱壁的防火性能;

8. 电缆穿越水密分隔舱壁不影响舱壁的水密性。

注意 SOLASReg. II-1/46 至54 属于E 部分,其前提为“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

器处所”(除第54 条涉及到客船外,E 部分适用于货船)

SOLAS 第47 条 防火措施(周期性无人机舱)

Reg. II-1/46 1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无需设置,否则在下列位置,应设有探

SOLAS Reg. II-1/48 SOLAS Reg. II-1/49.6 SOLAS Reg. II-1/50

火及火灾早期阶段的报警装置:

.1 锅炉供气管及排气管(烟道);和(设感温/感烟探头) .2 推进装置的扫气总管。 (设感温/感烟探头)

2 2,250 KW 及以上的内燃机或气缸内径大于300 mm 的内燃机,应设有曲轴箱油雾探测器或机器轴承温度监测器或等效装置。

理解公约对货船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机器处所浸水的预防及操纵布置(Reg.II-1/48)

第48 条 防止浸水

1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井的位置和监测,应使液体的积聚在正常纵倾和横倾角度时能够探知;且污水井的容积应足够大,以易于容纳无人照管其期间的正常泄水量。

2 当舱底泵能自动起动时,应设有装置,以便当注入的液体大于泵的容

量或泵比通常预计的更频繁地工作时能予以指示。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允许设置维持一段合理时间的较小舱底污水井。如设有自动控制舱底泵,应特别注意防止油类污染的要求。 3 用于海水进口、水线下排水或舱底喷射系统任何阀的操纵装置,其位

置应是当水注入该处所时能有足够时间来操作,并应顾及到达和操作这些操纵装置所需的时间。如所要求的位置可能于船舱满载情况下被水所浸,则应作出布置,以便能在该位置以上地点操作这些操纵装置。

▲根据上面的3,解答对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用于海水进口、水线下排水的任何阀门的操纵装置(如阀操纵手轮)的设置要求:

▲根据上面的3的设置的原因为:机舱在无人巡逻时,万一出现破损引起大量进水时,船员有足够时间处理险情。

了解公约对货船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驾驶室控制主推进装置应满足的基本要求(Reg.II-1/49) 6 驾驶室应安装指示器,以指示:

.1 固定螺距螺旋桨转速和转动方向;或(对于固定螺距螺旋桨) .2 可调螺距螺旋桨转速和螺距位置。(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

货船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通信

主机控制室或推进装置控制位置(如适合)、驾驶室和轮机员居住舱室之

间应设有可靠的声响通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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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Reg.

II-1/51.5 SOLAS Reg.

II-1/51.2.1

货船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报警系统需满足的要求:

.5 如果报警在一个限定时间内未能就地引起注意,起动第38 条要求的轮机员报警装置。

货船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报警系统需满足的要求:

2.1 报警系统应持续得到电源供电,并在失去正常供电情况下,应自动转

换成备用电源供电。

2.2 报警系统应设有正常供电故障报警指示。

3.1 报警系统应能在同一时间里显示一个以上的故障,并在接受任何报警

时,应不妨碍接受其他报警

3.2 对本条1 所述位置接收的任何报警,在指示这种报警的其余位置也

应显示出来。报警应保持到它们被接受,各个报警的视觉报警信号应保持到故障被排除,此时报警系统应自动复位到正常运行状态。

SOLAS 2.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主电源应符合的要求: Reg. 2.1 当电力通常由1 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II-1/53.2.1 进、操舵及船舶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在处于运行中的发

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此备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从事推进和操舵,并能自动再起动必需的辅机,包括需要时的继续运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如主管机关认为实际不可行时,可对小于1,600 总吨的船舶免除这项要求。

2.2 如电力通常由1 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应时,应有措施,例如卸载,以保证当其中1 台发电机组损坏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从事推进和操舵而不超负荷,并保证船舶安全。

注意一台和一台以上的发电机供电的不同要求。

SOLAS 3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当推进所必需的其他辅机也需要备用机器Reg. 时,应设有自动转换装置。

II-1/53.2.1 如主机滑油备用泵,备用的辅机见――SOLAS Reg. II-1/26.3

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 II-2章 SOLAS

Reg.II-2/2.1.1

1.1 本章消防安全目标为: .1 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 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的破坏危险; .4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源舱室内;和 .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掌握货船防火布置的有关定义。

6 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包含货舱、液货舱、污油舱和货泵舱的部分,包括泵舱、隔离空舱、相邻于液货舱的压载舱和留空处所,以及前述处所上方的船舶这一部分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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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Reg.II-2/3

SOLAS RegⅡ-2 /13.4.2 SOLAS RegⅡ-2 /13.4.2

SOLAS Reg.II-2/2.3.9 SOLAS Reg.II-2/26.11 SOLAS Reg.II-2/26.11

30 机器处所系指A 类机器处所和其他装有推进装置、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31 A 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 用作非主推进,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 kW 的内燃机;或

.3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1. 起居处所位置使用梯道作为脱险通道时,梯道的倾斜角应不大于50° 2. 机器处所使用梯道作为脱险通道时,梯道的倾斜角应不大于60°

4.2.2小于1,000 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本条4.2.1 中所要求的2 条脱险通道之一。此外,A 类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4.2.1.1 所列的防火遮蔽的要求。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装置位于该处所,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的除外。

▲大于1,000 总吨的船舶,舵机舱的设置:两条脱险通道

9 集中控制站系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2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 防火门位置指示; .4 防火门锁闭; .5 水密门位置指示; .6 水密门锁闭; .7 风机;

.8 通用/ 失火报警;

.9 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和 .10 公共广播系统的扩音器。

机舱燃油日用柜的设置:

11 每艘新建船舶应对推进及主系统必需的每一种燃油配备两个燃油柜 或等效布置,其容量必须至少能供船舶推进装置在最大持续功率下,以及

发电机装置在海上正常负荷下工作8 h。本节规定只适用于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对于“SOLAS 的要求”和“IACS要求相当的布置”可参见IACS UI SC123 应根据不同设备、和不同油料分类。

如何理解“用于燃油舱、沉淀柜及润滑油舱的透气管的安装和布置应使透气管在破损时不会直接导致海水或雨水溅入。” (用于燃油舱、沉淀柜及润滑油舱的透气管不应安装和布置在露天开敞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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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Reg.II-2/26.3 SOLAS Reg.II-2/9.6 SOLAS Reg.II-2/4.5.9 Reg. II-2/4.5.10 SOLAS

板)

哪些设备需要双套备份:

3 应设有措施,在任一重要辅机不能工作时,使推进机械的正常运转能够维持或恢复。应特别注意下列设备的故障:

.1 作为主电源的发电机组; .2 蒸汽供应源; .3 锅炉给水系统;

.4 锅炉或发动机的燃油供给系统;② .5 润滑油压力源; .6 水压源;

.7 凝水泵和保持冷凝器真空的装置; .8 锅炉的机械送风;

.9 空气压缩机和起动或控制用空气瓶;

.10 主推进装置(包括可调螺距螺旋桨)的液压、气动或电气的控制装置。 但是,当主管机关对整体安全性作考虑后,可以接受将正常运行的推进能力作部分降低。

6.5 在液货船上,为了保护装载闪点不超过60℃的原油和成品油的液货舱,阀门、附件、液舱开口封盖、货物透气管道和液货管道不得使用遇热

易于失效的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到货物。 因此货油管应使用钢管、灰口铸铁管(这与规范冲突,但不违反公约要求)、不锈钢管

5.9 货物区域的保护

在总管区域的管子和软管的接头部位应设有收集液货管路和软管中液货残余物的滴盘。液货软管和洗舱软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导电连续性,包

括管箍和法兰(通岸接头除外),并应接地以消除静电荷。(如何理解??)

5.10 液货泵舱的保护(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5.10.1 在液货船上:

.1 装在液货泵舱内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液货泵、压载泵和扫舱泵,其舱壁轴填料函、轴承和泵壳应装设温度传感装置。在货物控制室或泵控制站内应能自动激发连续视听报警信号;

.2 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联锁,在开启照明时即开始通风。通风系统失灵不应使照明熄灭。

.3 应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采样点或探测头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如果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水平(应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0%),应在泵舱、轮机控制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自动激发连续视听报警信号,以引起有关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4 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布设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

关于可燃气体报警:

2000年7月1日建造的船上,报警位置在货泵舱和货控室

2002年7月1日建造的船上,报警位置在机舱、驾驶台、货泵舱和货控室 2.2.5.5 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设有隔离各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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