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
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
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检验和发证 SOLAS SOLAS公约规定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初次检验: Reg. I/10
初次检验应包括船体、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此项检验应能保证包括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与其相关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并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如为液货船,则此项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
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 II-1章
SOLAS 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Reg.II-1/3-5
2 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 .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 .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 × 106 Pa)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
.3 在超过1,000℃ 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锚机刹车带不可使用了含石棉材料
SOLAS 货船防撞舱壁的要求 Reg.II-1/11. 4 4 防撞舱壁可以具有阶层或凹入,但它们应在本条2 或3 所规定的限度
内。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的适当的阀,其阀体应安装在首尖舱内的舱壁上。阀也可安装在防撞舱壁的后侧,但在所有营运状态下该阀应易于接近,且其所在处所不是货物处所。所有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可的塑性材质。不得采用普通铸铁或类似材质的阀。舱壁上不允许开门、人孔、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SOLAS 货船舱底水系统要求
Reg. II-1/21 对于货船舱底水系统,并无舱底水应急吸口、舱底水总管直径的要求
货船舱底水泵配置: 至少应设有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接的2 台动力泵,其中1 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如主管机关确信无损于船舶安全,则某些特殊的舱室可免设舱底排水设备。
货船舱底水系统试验:
舱底水抽吸试验应逐个进行,不可一次抽吸多个吸口。
SOLAS 货船水密门的要求:
1
Reg.II-1/25-9
SOLAS
Reg.II-1/25-9
SOLAS Reg.
II-1/29.14
SOLAS Reg.
II-1/29.5
SOLAS Reg.
II-1/29.4.3
2 为确保在海上使用的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门须是滑动水密门,该门能从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在控制位置应装设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并且在门关闭时发出声响报警。在主动力失灵时,动力、控制和指示器应能工作。特别应注意减少控制系统失灵的影响。每一个动力操纵的滑动水密门应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操纵装置。该装置应能从门的任一边用手开启和关闭该门。
5 为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有一个通告牌贴于其上,其大意是必须保持关闭。用螺栓紧固盖子的人孔不必设此通告牌。 注意:
▲管隧门的检验。
1) 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
2) 应有一个通告牌贴在其上,注明“航行期间必须保持关闭”
▲水密门的检验:
大型货物处所的内部分隔的要求
4 可以装设结构良好的水密门或坡道用作大型货物处所的内部分隔,条件是主管机关确信此种门或坡道是必要的。这些门或坡道可以是绞链的,滚动的或滑动的门或坡道,但不应是遥控操纵的。②此类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或坡道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如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此类门或坡道,则应设有适当装置以防未经授权的开启。
14 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 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舱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 s 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本条4.2 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此独立动力源应只用于上述目的。每艘10,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 min 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 min。
5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
.1 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和 .2 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3 主操舵装置布置成当其管系或1 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故障能被隔离,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2
SOLAS 3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Reg. II-1/29 .1 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
.2 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 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3 动力操纵,以必要时满足本条3.2 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120 mm 时(不包括冰区加强)的要求;和 .4 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是这个设计要求不需要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的试航来验证。(并不是说倒车操舵不要求海试)
4 辅助操舵装置应:
.1 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2 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 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 转至另一舷15°;和 .3 动力操纵,以必要时满足本条4.2 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 mm 时(不包括冰区加强)的要求。
6.1 如果操舵装置包括有两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则可不必设置辅助操舵装置,但:
.1 在客船上,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仍能按本条3.2 要求操舵;
.2 在货船上,当所有动力设备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能按本条3.2 的要求操舵;
.3 主操舵装置布置成当其管系或1 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故障能被隔离,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15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主操舵装置应由符合本条6 规定的两台或两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组成。
问题1: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需要每台泵组运转时都能满足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小于10,000 总吨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当所有动力设备都运转时能满足船舶最深航海吃水
3
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小于10,000 总吨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可以设置(一台动力设备+辅助操舵装置或操舵装置包括有两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
问题2:
如何理解Ⅱ-1章第29条“操舵装置”的第15款“主操舵装置应由符合本条6 规定的两台或两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组成。”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当主操舵装置管系发生单项故障时,此故障能被隔离,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主操舵装置的1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故障能被隔离,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问题3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由不应设置辅助操舵系统??
答:1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主操舵装置应由符合本条6 规定的两台或两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组成。如果操舵装置包括有两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则可不必设置辅助操舵装置,但: .1 在客船上,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仍能按本条3.2 要求操舵;
.2 在货船上,当所有动力设备都运转时,主操舵装置能按本条3.2 的要求操舵;
.3 主操舵装置布置成当其管系或1 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故障能被隔离,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问题4
主操舵装置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辅助操舵装置60秒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问题5:
主、辅操舵装置的试验条件??
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
问题6:
4
SOLAS Reg. II-1/29
主操舵装置需要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的试航来验证。(X) 但并不是说不做倒车操舵试验,还是应效用检查倒车舵效。
应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是这个设计要求不需要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的试航来验证。(并不是说倒车操舵不要求海试)
16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除满足本条17 的规定外,应符合如下要求:
.1 主操舵装置应布置成当由于主操舵装置的一个动力执行系统的任何部件(舵柄、舵扇或为同样目的服务的部件除外)发生单项故障,或由于舵执行器卡住以致操舵能力丧失时,操舵能力应在一个动力执行系统失效后不大于45 s 内重新获得; .2 主操舵装置应包括:
.2.1 两个独立和分开的动力执行系统,每个系统均满足本条3.2 的要求;或
.2.2 至少两个相同的动力执行系统,在正常运转中同时工作时,应能满足本条3.2的要求。当需要符合此要求时,液压动力执行系统应设有交叉联结。一个系统中液体的流失应能发现,有缺陷的系统应能自动隔离,以使另一个或几个执行系统能保持全面运转
.3 非液压型式的操舵装置应能达到等效标准。
17 10,0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0 载重吨的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如果能够达到等效安全标准,则可允许采用不同于本条16 所述的解决办法,即对舵的一个或几个执行器不必应用单项故障衡准,而且:
.1 由于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的任何部件发生单项故障而丧失了操舵能力,应在45s内重新获得操舵能力;和
.2 如果操舵装置只包括单个舵执行器,则应特别注意在设计中对所使用的材料、密封装置的安装、试验检查和有效维护的要求进行包括疲劳分析和断裂力学分析(如适用)在内的应力分析。在考虑上述情况时,主管机关应采用包括本组织通过的《10,0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0 载重吨的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非双套舵执行器验收指南》的各项规定。①
问题1
我们经常发现一些船上的舵机是两个油缸、一些为4个油缸:主要是考虑
故障隔离:
★小于10,000 总吨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普通货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