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证券退登记
(一) 股票退登记
一、概述
股票终止在交易所上市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股票终止上市后按规定进入其他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发行人在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当由其或其在其他系统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
1、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证券发行人与主办券商签署的代办协议(如有); 5、 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 6、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材料。 2、本公司受理证券发行人或其主办券商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移交以下材料:
1)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持有人名册数据cymc.dbf、股份冻结数据dj.dbf、未领现金红利数据wlhl.dbf、股本结构清单数据gb.dbf等数据库文件);
2)股份登记数据清单; 3)司法冻结股份清单; 4)质押登记股份清单。
5)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相关数据库文件。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关于终止为××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关于向××股份有限公司(或主办券商)移交流通股相关数据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移交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四、注意事项:
1、未发放红利款退款。证券发行人以往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有部分因为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人,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退还未发放红利的申请》,申请退还终止上市后尚未发放的红利款,本公司将根据申请将未发放的红利款退还至证券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证券发行人或其主办券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在本公司的登记数据资料公证送达,并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二) 基金退登记
一、概述
基金终止上市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通知,向基金管理公司发送《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基金份额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退登记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 5、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2、本公司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移交以下材料:
1)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持有人名册数据cymc.dbf、股份冻结数据dj.dbf、
未领现金红利数据wlhl.dbf、股本结构清单数据gb.dbf等数据库文件);
2)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清单; 3)司法冻结清单; 4)质押清单。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关于向××基金管理公司移交基金份额相关数据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移交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XX基金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四、注意事项:
1、未发放红利款退还。基金管理公司以往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有部分因为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人,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退还未发放红利的申请》,申请退还终止上市后尚未发放的红利款,本公司将根据申请将未发放的红利款退还至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基金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在本公司的登记数据资料公证送达,并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在基金退登记中,如需本公司代为发放清盘资金,可比照本指南“代发股票、基金现金红利”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