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
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6]5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4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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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管理,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和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在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博物馆。
第三条 本办法以彰显西安历史文化特色为主旨,以发展壮大旅游和文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利用和调动社会多种资源,拓展壮大博物馆发展途径和力量,优先发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填补门类空白的博物馆,加快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步伐,推动西安博物馆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准入和退出制度,制定出台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运行状况、临时展览等社会教育服务活动评估考核实施办法、细则,规范引导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
第二章 建设优惠
第五条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城镇)规划要求,并结合办馆宗旨、性质、规模等,统筹安排。 2 / 3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选址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 在非国有公共文化事业用地上已建成的非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依法可改变土地性质。
第七条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在功能设计中要依据现代博物馆建设理念,在满足展陈、库房、研究等传统功能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功能,确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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