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观
1.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包括一个系列的基本规律和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实在内容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它是联系和发展的实质;(2)它是贯穿唯物辩证法各个规律和各对范畴的中心线索,是各个规律和各对范畴的实质;(3)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把握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认识的实质;(4)是否承认对立统一学说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
2.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要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逻辑矛盾是指人们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形式逻辑规则所造成的自相矛盾;辩证矛盾则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列宁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任何科学的认识,一方面要排除逻辑矛盾,另一方面要研究事物自身所固有的矛盾。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即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盾双方相互渗透以及相互转化的趋势。这种包含着向自己对立面转化的相互贯通性,最深刻地体现了对立面之间的内在的统一性。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不同的矛盾具有不同的斗争形式,同一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斗争形式也不同。不能把斗争性归结为一种形式,也不能把斗争形式的改变误认为斗争的消失。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矛盾的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同一性要受斗争性的制约,矛盾双方的共存要靠斗争来维持,矛盾双方的转化要靠斗争来实现。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性要受同一性的制约,同一性规定和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原理,要求人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这是辩证认识的实质所在。形而上学割裂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在它看出有差别的地方就看不见统一,在它看见有统一的地方就看不出差别”。这种只见对立、不见同一或者只见同一、不见对立的观点往往造成思想上的绝对化和片面性。
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制约的原理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工具,它是党制定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方法。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着的各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斗争,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地把握事物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两个方面,能够把同一的事物区别开来和把对立的事物联系起来,做到同中求异和异中求同。我们党的历史上关于统一战线中的“又联合又斗争”的策略和现阶段改革开放中“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实现祖国统一的“一国两制”的方针,就是成功地运用对立统一学说的范例。善于发现和利用事物矛盾的对立和同一的关系,从同一中发现和利用对立,从对立中发现和利用同一,对于我们做好一切工作,使事物向着有利于进步的方向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3.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仅揭示了事物联系的实在内容,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同一,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或者说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
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中,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各有其作用。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是:(1)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2)由
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3)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2)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了解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主张,是自觉利用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动力作用的具体表现。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转化而实现的。矛盾转化是指矛盾双方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是具体矛盾的暂时的或最终的解决和新旧矛盾的交替,它既是矛盾同一性的最高形式和最终确证,又是矛盾运动的最重要的表现。矛盾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研究和创造一定的条件,促成事物向进步的方向转化,这是革命者的任务。否认矛盾转化,把事物当作死的、凝固的东西,这是形而上学的错误思想。抹杀转化的条件,空谈对立面双方的转化,不仅不能实现矛盾的转化,还会陷入相对主义和诡辩论。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甚至暂时改变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它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分析问题和指导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科学和科学发展的历史证明,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是事物的普遍本质,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中,人的思维中的矛盾是客观世界矛盾的反映。只要我们从事物的内部,从联系和运动中看事物,就会发现矛盾。“运动本身就是矛盾”。认为矛盾只存在于观念中,现实中没有矛盾的观点是错误的。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科学都是研究事物矛盾的,科学每前进一步都是以揭露和认识新矛盾为内容的。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包含矛盾的,因而对任何事物都是可以分析而且应该分析的,所谓分析就是分析事物的矛盾。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具体表现在:(1)每个不同的事物和不同的运动形式各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2)在事物发展的不同过程和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都有各自的特殊矛盾。由于事物中所包含的根本矛盾(基本矛盾)不同,因而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不同的过程,根本矛盾是贯穿于过程的始终并规定过程的基本性质的矛盾。由于根本矛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激化,被它所规定和影响的其他矛盾,有些激化了,有些暂时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发生了,因此事物的发展过程就显出不同的阶段,这些阶段都包含着各自的特殊矛盾。(3)各种矛盾及矛盾诸方面在矛盾总体中各具有不同的特性,表现为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区别。(4)由于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条件的复杂性,矛盾解决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意义就在于,它既是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又是正确地解决矛盾的关键。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区别是:任何一般(普遍)只是大致包括个别(特殊),只是包括了个别的某一部分属性、某一方面特征或共同本质;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被包括在一般之中。它们的联系是: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全面地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不仅是理解和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
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5.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也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规定和影响非主要矛盾,解决好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也就比较容易解决;非主要矛盾对主要矛盾也有影响,非主要矛盾处理得好,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其地位可以相互转化。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是:它要求我们在一切实际工作中,必须首先抓住主要矛盾,也就是抓住重点、抓住中心;同时也要注意非主要矛盾,在抓重点时要照顾一般,学会“弹钢琴”的工作方法。在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时,要及时地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就是这一原理的具体运用。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只能通过进行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才能加以解决,其他工作都要围绕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不论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其对立的双方中总有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此相应的便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的非主要方面。一般说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非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变化、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会互相转化。
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不要把两者等量齐观,更不能颠倒主次。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重点论要以两点论为前提,两点论要以重点论为补充。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它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抓住重点,带动全盘;看问题时要看主流,同时注意支流;在克服一种主要倾向时,也要注意可能掩盖着的另一种倾向,防止思想上的片面性。 6.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不仅有丰富的系统、整体观念,还有丰富的辩证矛盾观念。中国传统哲学常用“有两”、“有对”、“有耦”等来说明事物普遍地存在着矛盾,用“相反相成”、“相依相济”、“相形相生”、“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来阐明矛盾双方的辩证关系及其在事物运动发展中的作用,用“和而不同”、“执两用中”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和处理矛盾。
中国哲学家历来认为“万物莫不有对”。春秋末年的晋国太史史墨提出“物生有两”,北宋王安石说万物“皆各有耦”、“耦之中又有耦”,程颐说“天地之间皆有对”,程颢说“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南宋的朱熹提出“万物皆有两端、独中又自有对”。老子的《道德经》提出了一系列“相反相成、物极必反”的概念,老子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恒也。”他还提出“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的矛盾转化思想,并从多方面论证了万物无不向自身反面运动的观点,称之为“反者道之动”。《孙子兵法》对于战争中一系列矛盾关系进行分析,提出了一套奇正相生的思想,说:“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相生,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哉?”这里说的“正”是指正面对阵作战,“奇”是指旁出奇袭。要打胜仗,就必须灵活运用这两种战术。明清之际的王夫之提出“反者有不反者存”的观点,认为相反者之间有不相反的同一性,不要一见“反者”就“疑乎其不相济”。君子应该“乐观其反”、“不畏其争”,抱“乐观而利用之”的态度。张载提出“一物两体”,朱熹进一步概括为“一分为二”,说“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无穷,皆是一生两尔”。明朝方以智在此基础上提出“合二而一”,“有一必有二,二本于一”,“两间无不交,无不二而一”,“交也者,合二而一也”。王夫之又把两者结合起来:“故合二以一者,既分一为二所固有矣。”
中国哲学家还提出了“和而不同”、“执两用中”的解决矛盾的辩证方式。史伯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它平它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孔子从为人处事的角度继承了史伯“尚和去同”的思想,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又说“礼之用,和为贵。”《中庸》提出“致中和”、“执其两端,庸其中于民”,即“执两用中”的方法论。这里的“庸”即“用”的意思。所谓“中庸”之道,就是“执其两端而用其中”的方法论。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阴阳和谐的辩证法,“两极相联”、“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矛盾观曾对欧洲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产生过深远影响。马克思说:“中国的社会主义跟欧洲的社会主义像中国哲学跟黑格尔哲学一样有共同之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有许多相似、相通之处,这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中国传统哲学中注重和谐统一的矛盾观和“中和”、“中庸”之道,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对于争取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和平共处,对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序、家庭的和睦相处等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