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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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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局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决定等内容应当公示。

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实时公告、及时送达、全程监督。

第八条 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催办。

第九条 各承办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公布的审批程序,在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即时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各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公众、媒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政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成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政务中心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

第二十二条 政务中心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进行分类办理:

(一)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当场受理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但是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书的,应当出具。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转运单,按申请事项类别和内部职能分工,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承办该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

(三)政务中心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或检验通知,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处室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处室应当将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许可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送交局政务中心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交政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各处室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由本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审查完毕,并将许可资料报送上级机关。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各处室应当将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承办处室提出,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一)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三)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发表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局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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