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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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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设施设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国际海事组织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对港口建

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 (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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