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原则规定
1、本局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本局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起点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工作。
4、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性的责任人,应该认真做好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固定资产购置
1、购置固定资产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经费预算计划办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购置固定资产,先打报告说明其添置理由,报办公室审查,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
2、对于国家专控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基本建设项目等,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或按规定程序办理。
3、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财务室凭验收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并办理入帐手续。下列情况需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1)基建工程竣工后,应成立验收小组,须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和结转固定资产手续。项目结算报告应通过局财务室报送市财政局。 (2)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按供货方提供的技术检验报告逐项进行验收。全部的原始记录、资料、图件(片)等,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3)自制的符合固定资产的专用设备、技术含量较高的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验收的物品。
4、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固定资产保管
1、实行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制度。借出固定资产,需经局长批准。各类贵重物品,如照相机、录相机、电脑、复印机等,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公用物品带回家中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擅自外借,带离单位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照价赔偿,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工作人员调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
3、本局固定资产帐目集中设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每年集中盘点一次,盘点基准日为3月31日,4月底前将盘点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各科(室)及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如有调整、更换,必须向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调整或交换。
(四)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备案和履行报批手续。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办公室接到处置申请后,经过初审后,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呈报有权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和加强局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等均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用途和性质划分为十一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
3、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建账,分类管理。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包括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借、报废等报批手续。
2、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会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和核算,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登记入册,按品种建立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余存数量和金额台账,固定资产总额应与会计人员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
3、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存放地和保管人等具体信息,确保账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4、使用者因退休或工作调动时,应交还所用固定资产,经局办公室验收后,方可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
5、加强固定资产内审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的需对该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离任审查。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所需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局办公室初审,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购置。
2、重大固定资产采购需按规定报经局党组会讨论同意后购置。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各部门应提前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局同意后,列入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产到达后,办公室应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一般性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重大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会计人员凭经办人员交回的转账支票存根联、发票办理入账手续。 4、严禁未经办公室验收登记直接将资产送达使用部门。 5、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对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四、固定资产的保管
1、固定资产保管。固定资产原则上分配到部门使用,使用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避免损坏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