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1、建立职工购房发补贴的住房分配制度,将住房实物分配机制转换为个人自购与财政或单位资助相结合解决住房的新机制。
2、将住房行政配置转换为住房市场配置。职工家庭依据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购住房,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 (二)改革的原则
贯彻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及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好新老政策衔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二、改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个人对象:在参改单位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常住城市户口、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通过采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参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到2008年将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提高到8%。
2、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1、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实行购房补贴制度。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
(1)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2500元。
(2)各职级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正局级105、副局级95、正处级85、副处级80、正科级75、副科级70、科员65、办事员60。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
(3)购房工龄补贴是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职工的工作年限实行公积金补偿,参照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比例确定。
每平方米住房每年购房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0.6。1999年为7.50元。 3、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
对老职工购房补贴面积已达标的不予补贴;无房和未达标的实行一次性补贴、购房工龄补贴和按月补贴。
(1)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对其1998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核定购房基本补贴;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核定购房工龄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2%,在其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购房补贴。其全部工作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2)无房补贴计算
无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 ①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1999年为726元)×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底以前的补贴工龄(最长不超过32年)
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726)=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500元)÷2-每平方米职工个人负担额524元(7854元×4÷60)
②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每年购房工龄补贴额(7.50元)×购房工龄(1993年建立公积金之前)×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③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22% (3)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以下称缺房老职工)购房补贴计算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先根据其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确定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然后按无房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办法,计算出其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再乘以其未达标的差额面积比例。即: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无房的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
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职工购房补贴标准×100%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按原办法解决住房。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50%和40%。
在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过渡时期,无房和缺房的老职工配偶单位无力补贴或补贴后达不到老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可由老职工单位补齐,以后逐步理顺。
4、职工购房时,除享受购房补贴外,另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内的面积,加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补贴(以下称维修基金补贴)。其计算公式为:届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2×8%(提取系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5、单位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单位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全额拨款或定额补贴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及原有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 6、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
(1)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会同市房改办审核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开设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专户。职工购房时,经市房改办审批专款专用。
(2)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一次核定记帐,购房时按购房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重新核定予以兑现;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月购房补贴,由单位为职工按月缴存,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3)维修基金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单位购房补贴基金户,转存入《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维修基金帐户。
(4)职工购房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使用购房补贴。经单位审核、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提取使用。款额不足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
(5)职工在市内调动的,高出单位从办理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住房档案。购房补贴由调入单位继续计发、缴存。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调入单位。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从当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记入职工,职工购房补贴帐户暂时封存。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向职工计发、缴存购房补贴。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新工作单位。 四、配套政策
(一)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坚持保本微利,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三)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房源从本单位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五、纪律
(一)职工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有不实,经核查后,除停止其缴存购房补贴、追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本息外,还将减发20-40%的购房补贴,情节严重的以贪污论处。 (二)单位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方案规定,侵占富农、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附则
(一)本方案在市直部分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先行试点,而后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全面试行。 (二)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专业技术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补贴面积标准 95 80 70 60 技术工人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以下 补贴面积标准 75 70 65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