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设备维修、维护、清仓、清库等作业者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规范停送电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检修或维护作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现场任何涉及带电设备的检修或维护作业,以及受系统设备运转影响的设备,如窑、磨、破碎机、大型风机管道等设备检查或维修作业,都必须办理相关设备停、送电手续,即作业前办理停电申请手续,作业完毕或试机办理送电申请手续。
第四条:办理停送电手续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一支笔”原则:停电申请人、送电申请人是同一人;停电审批人、送电审批人是同一人,且审批人是公司或分厂指定的停送电审批人;停送电操作人严格按申请单执行。交接班时,原申请人和审批人与接班的申请人和审批人有明确的停送电交接记录,视为“同一人”。
第五条: 如涉及到两班或两班以上连续对同一项目检修时,需进行项目交接,原停电申请人和审批人要与接班人员履行交接班制,双方签字确认,并签注说明,检修结束后须携带交接班签字和说明办理送电申请单。若停电申请单丢失,须分厂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工段领导补办停电申请单。
第六条:同一台设备几个检修组作业时必须各自独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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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手续,严禁搭车作业或简化手续,没有办理停送电手续的,一律视为设备没有停送电;一旦办理停电手续后,必须待几个作业组停送电申请人均办理了送电手续,审批人及操作人方可进行送电程序。
第七条: 停送电申请单一式三联,分别由停送电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留存。停送电审批登记表、操作登记表、交叉作业登记表分别由停送电审批人和操作人员填写。
第三章 申请停送电流程
第八条:停电申请及审批、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办理停电手续前对所检修、维护的设备名称及代号进行核实,防止错停或误停。
2、申请人办理停电申请手续,填写停电设备名称、代号及检修维护内容,并在申请单上签名,申请单不得涂改,若涂改视为无效。
3、停送电审批人对所停设备进行核实,无误后审批,将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交予申请人,并做好登记手续。
4、操作人员接到停电申请时,要确认停电申请单上设备名称及设备代号与控制柜代号一致,若有误必须由申请人核实后重新申请,无误后进行停电操作并验电,确认无电后,悬挂警示牌。停电后要在申请单操作栏签名,第二联留存,并做好登记手续,第三联交予停电申请人。
5、申请人须跟随操作人一起至所需停电设备的开关柜前,确认操作人员按申请单要求操作结束,挂上警示牌后方可离开。如申请人出现交接班,接班的申请人须到所停设备开关柜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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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确认后方可施工作业。
6、作业组只有拿到操作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签名的申请单后方可开始作业,严禁未将停电申请单交给操作人员办理停电,就开始进入现场作业。
7、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如雷击、火灾等),操作人员接到电话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时,可立即停电,停电后了解其情况,并要求通知者两小时内补办停电申请单。
8、任何停电作业,操作人员都应严格遵照申请单的要求进行。应采取停电、放电、验电、悬挂警示牌等步骤,高压设备还应挂接地线,部分停电的供配电设备应装设遮栏,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九条:送电申请及审批、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作业完毕或试机时,须持停电第三联申请单办理送电申请单,填写送电申请单时,必须遵守“一支笔”的原则。
2、停送电审批人负责审核是否有交叉作业,具备送电条件,第一联留存并做好登记手续,第二、三联交予申请人,不具备送电条件,只做登记手续。
3、申请人拿到审批人已审批的送电申请单后,同时经由设备所在工艺工段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到送电操作人处办理送电作业。
4、操作人员接到审批人和工段审定人共同签名的送电申请单后,首先确认应核对相关内容和确认是否有交叉作业,具备送电条件,在电气室核对,确认无误后,取下警示牌,操作送电,在申请单操作栏签名,并做好登记手续,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予送电申请人,不具备送电条件,向申请人、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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