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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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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4.1 4.2 4.3 项 目 强制性条文 设计依据 审 查 内 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系统设计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总体要求 规范要求。 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给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釆取下列措施: 一、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4.4 4.4.1 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4.4.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4.4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 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 4 5~6 7~12 13~19 ≥ 20 垂直距离(m) 0.45 0.75 1.20 3.00 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 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 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

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序号4.14.24.3项目强制性条文设计依据审查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系统设计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总体要求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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