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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责任模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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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页数

1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附件

简称一览

导言

现行法律架构

法改会有关透过法律改革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建议

对于透过法律改革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意见

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最新发展

谘询问题

法改会辖下研究儿童监护权和管养权法律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名单

53

8

15

23

30

35

48

52

摘要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于二零零五年三月发表了「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下称「法改会报告书」)。该报告书的建议重点,是当局应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取代现行家事法下的管养及探视安排。本谘询文件邀请公众就有关建议提出意见。

有关子女管养权和探视权的现行法例 1 2. 根据现行的法律,一般而言,父母双方均享有同等

的父母权利和权能。但在父母离婚时,法院须以管养令在父母之间重新编配父母权利。在考虑每宗离婚个案的个别情况后,法院可以选择发出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或较罕有的分权令。

3. 根据法改会报告书,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及分

权令的涵义如下-

(a) 独有管养令 - 在独有管养令发出后,有管养

权的父或母将拥有子女的日常照顾和管束权,并有权为子女作出重大决定;没有管养权的父或母一般只会保留探视子女的权利,他们基本上会失去参与关乎子女教养事宜的重大决定的权利。

(b) 共同管养令 - 当法庭发出共同管养令,父母

双方均保留为教养子女的重要事宜作决定的权利(尽管同住照顾权通常只会判给其中一方),因此双方须就有关事宜进行磋商及合作。

1

请参阅本谘询文件第二章。

(c) 分权令 - 法院极少发出分权令。这种管养令

把日常照顾和管束权判予父母的其中一方,而带有更广泛决定权力的管养权则判给另一方。

4.

虽然子女管养权和探视权的法定条文不曾修订,但近年法院对管养及探视安排的看法有所转变。现时共同管养令已较以往更为常见,而即使在发出独有管养令的情况下,法院亦认为获授予独有管养权的一方仍须就所有关乎子女福利的重大决定征询另一方的意见,惟拥有独有管养权的一方有权否决另一方的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

「共同父母责任模式」 5. 「共同父母责任模式」是一个崭新的模式,用于处

理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安排。「共同父母责任模式」与传统的儿童管养安排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a) 「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强调父母双方对子女的

持续责任(而非他们的权利);以及

(b) 父母双方身为父母的责任应该一直维持到子女

成年为止,不应因离婚而终止。在「共同父母责任模式」下,父母即使在离婚后,双方都仍有责任参与关乎子女的重要决定。

6. 法改会认为,与现行管养权概念比较,「共同父母

责任模式」的优点包括更加以儿童为本、更能促进父母在离异后仍继续积极参与有关子女教养的事宜、令离婚父母不用再为争夺管养权而角力,藉此减低双方的敌意、以及更符合家事法的国际趋势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7. 当局同意父母在离婚后,仍应该关注并正面参与有

关其子女的教养事宜。在这方面,当局须考虑的基本问题是-

2

是否应该按照法改会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在香港推广及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概念。如否,应如何在香港推广有关概念?

法改会有关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建议 2 8. 本谘询文件第三章阐述法改会报告书就透过法律改

革在香港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所提出的多项具体建议,部分建议包括-

(a) 在法例中引入清单,订明部分关乎子女的重大

决定须先获父母双方明确表示同意才可以作 出3,部分决定则须知会另一方的父或母4。此外,法院亦应获赋予明确的权力,在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更改或免除任何有关取得同意或作出通知的规定(建议13);

(b) 废除现行法例下的管养令和探视令,引入「同

住令」(建议21)和「聯系令」(建议24)。同住令决定儿童每日须与何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第三者)同住,以及何人须对儿童的日常照顾承担责任,聯系令则规管儿童与非同住父母维系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安排。有别于传统的管养令,未获同住令的父母仍保有对子女的父母责任(和权利),因而有权參与关乎子女福祉和未來的重要决定;及

2

3

4

请参阅本谘询文件第三章。

需要父母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的决定应包括:关于领养子女的程序、更改子女的姓氏、让子女迁离本司法管辖区超逾一个月,以及让子女永久迁离本司法管辖区。

需要通知父母另一方的决定应包括:子女接受大手术或长期的医药或牙科治疗、子女学校教育的重大改变、按某宗教信仰教养子女、同意子女结婚、与子女一起迁居、子女暂时迁离本司法管辖区但为期不足一个月、子女居籍或国籍的改变,以及关乎子女生活的其他重大或重要决定。

3

父母责任模式的建议

目录摘要页数1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件简称一览导言现行法律架构法改会有关透过法律改革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建议对于透过法律改革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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