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的《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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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有关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2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要求
以《工伤保险条例 》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为统领,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为目标,按照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的总体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和缴费基数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构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二、实施步骤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9月底前市级与县市区网络互联,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筑、餐饮服务业实行非实名制的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单独管理,下同),业务经办应用全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数据库,由市级集中管理。
各县(市、区)将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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