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进出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物资进出厂管理原则: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程序便捷、过程受控、流动有序。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厂区内集体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XXXX部是公司物资进出厂的主管部门。 (一)负责物资进出厂管理制度的制订、完善。
(二)负责物资进出厂执行过程的协调、检查、考核工作。 (三)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进出厂物资重量的确认并出具《称量单》。
(四)负责出厂报告的审核,出厂的相关报表及总结。 第四条 XXXXXX部是公司物资进出厂管理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物资的进厂登记;
(二)负责对出厂物资进行检查核实、验证放行。 (三) 负责对跨区域内转物资的调入、调出过程进行监控。 (四) 负责物资回厂担保的追踪。
(五) 负责公司及集体企业废旧物资、废弃物的现场监装。 (六) 有权对证物明显不符的情况要求计量复核和跟踪。
(七) 负责物资进出厂执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汇报。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外销物资和来料加工物资的财务结算。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物资进出厂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XXXXXXX部负责根据制造部提出的考核意见执行考核。
第八条 物资所属单位负责领取及开具出厂放行证。具体办理物资出、入厂手续,并负责《物资出厂放行证》和相关出厂凭证(产生单位联)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物资进厂管理
第九条 所有物资进厂均需登记,以便作为出厂凭证。武装保卫部是物资进厂管理的执行部门。
(一) 来料加工锭、坯、材,来件修理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进厂时需提供《来料加工合同》或《来件加工协议》,并填写《进厂物资登记单》,以此作为出厂凭证。
(二) 公司范围内施工外单位(含区域内集体企业)所带入或向外单位借入的各种物资、施工机械、工具等,进厂时需提供详细的“进厂物资清单”。 (按重量计量的物资必须过磅),武装保卫部门卫检查站负责比照清单现场核实登记后,双方签字认可各留一份进厂物资品名不多时填写《进厂物资登记单》),以此作为承包方工程剩余物资或借入物资、施工机械、工具等出厂凭证。
(三) 所有进厂原材料、备品备件进厂时要主动报告武装保卫部门卫检查站并填写“重车进厂登记台帐”或“进厂物资清单”,需要出厂时作为出厂凭证(“进厂登记台帐”换成《进厂物资登记单》)。
(四) 集体企业、外单位以及其它所有进厂后需要出厂的物资,在进厂时须到武装保卫部门卫检查站填写《进厂物资登记单》,作为出厂凭证。
(五) 进厂物资及其运输工具一律在武装保卫部门卫检查站按
要求进行登记、换证,重车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区域停放;对临时进厂的车辆,由武装保卫部门卫检查站限定其出厂路线并实施监控;进入厂区内的外来车辆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厂时接受武装保卫部门卫检查站严格检查。
第四章 物资出厂管理
第十条 外销钢材出厂
(一) 外销钢材、锭、坯必须出示“三单一证”,即:《钢材发运通知单》、《钢材发运装车清单》、《钢材出厂放行证》、《称量单》。手续齐全方可出厂。
1.原则上出厂钢材以入库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复秤数据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量差放行依据计量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
2.钢材出厂在规定范围之内还有超差的由武装保卫部根据出厂清单逐捆核实,核实正确无误后照常放行。有误且超出验放标准的要求返回原装车库房进行单件复秤核实重量。按理论重量放行且超出验放标准以“情况说明”的方式担保放行,“情况说明”必须注明出厂超量的残值返回,作为冲减担保的依据。
(二) 外销钢材、锭、坯,因质量异议需返厂处理的,进厂时由用户提供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备忘录》(复印件),开具《进厂物资登记单》进行进厂登记,返修处理完成后,由返修车间交发运库房发出。出厂时须出示“两单一证”, 武装保卫部门卫检查站核对《钢材出厂放行证》、《称量单》、《进厂物资登记单》后放行。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出厂
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出示“两单一证”,即《废旧物资发货通知单》、《废旧物资出厂放行证》、《发货清单》(不需计重量时使用)或《称量单》(需称量物资)。废旧物资出厂放行证及《称量单》各一联由武装保卫部代收转交制造部。废旧物资出厂超量20%以内的,由产生单位与制造部核实后并在《废旧物资出厂放行证》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机电公司外销物资出厂
自产产品出厂必须出示“一单一证”,即:机电公司开具的《物资出厂放行证》(财务部审核并盖“财务结算专用章”,见附表3)、《称量单》(需称量物资);来料加工产品还需另外提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