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20.3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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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21. 21.1
开标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当众开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1.3 21.4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招标代理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2.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23. 23.1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3.1.1 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
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3.1.2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3.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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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4.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
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
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2. 3. 4. 5. 6. 7. 8. 9.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参与投标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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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1
比较与评价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5.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 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4)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5)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6) 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7)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8) 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 (9) 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
25.3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性价比法。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最低评标价法。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6. 26.1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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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确定中标
27. 27.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29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1) 如果采用性价比法,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
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 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
低到高排列,得分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3) 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
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8. 28.1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或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8.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
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8.3
如果审查未通过,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9. 29.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招标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30. 30.1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31.1 31.2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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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详见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2.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1条或32.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33.招标代理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3日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此项费用不单独开列而应计入投标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以上 费率 1.00% 0.80% 0.60%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万,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1%=1.0万
(500-100)万元×0.8%= 3.2万 (1000-500)万元×0.6%= 3万 合计收费=1.0+3.2+3= 7.2(万元)
33.1 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支票、汇票、或汇款的方式支付。
33.2 中标人如未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招标代理将拒绝其以后之投标活动。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
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
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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