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

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浙保监发﹝2011﹞14号)

温州保监分局,各银监分局,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1 / 2

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监管指引》内容,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和《浙江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浙银监发[2010]154号)有关要求,审慎地选择合作对象,银行机构在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将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科学发展观考评情况作为选择合作对象的依据。

各法人银行机构要制定统一的合作保险公司准入机制,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总行相关规定,在总行的授权下审慎选择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银行机构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开展合作。网点合作保险公司如超过3家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合作,并于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地银监

2 /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11]1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xo6a2zwbe7f2vc1v0ey6gjog0oh7b0066d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