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思考、练习与实训
一、简答 略。
二、案例分析
1.甲公司是设在沿海经济特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甲公司一部分产品生产是由其设在内陆的乙公司完成,乙公司适用25%的税率。甲公司每年从乙公司购进产品80万件对外销售,进价每件5.5元,售价每件8元。若该产品生产成本每件3.5元,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则:
甲公司年利润额=(8-5.5)×80=20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00×15%=30(万元) 乙公司年利润额=(5.5-3.5)×80=160(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60×25%=40(万元) 甲、乙两公司共纳所得税=30+40=70(万元)
要求:假定乙企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5%即为合理,对甲、乙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
【解析】乙公司合理的售价=3.5×(1+15%)=4.025(万元) 乙公司年利润额=(4.025-3.5)×80=42(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42×25%=10.5(万元) 甲公司年利润额=(8-4.025)×80=318(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18×15%=47.7(万元)
甲、乙两公司共纳所得税=10.5+47.7=58.2(万元) 筹划后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1.8万元(70-58.2)。 2.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
【解析】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按我国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该法律保护期限或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期扣除。如果甲公司将购入技术分十年扣除,则每年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甲公司则可将其支付的200万元作为技术开发费。按税法规定,“三新”经费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如果这200万元构成这种技术的开发成本,则甲公司可以另外获得100万元抵减应税所得的指标。
3.长江企业集团下属甲、乙两个全资子公司。甲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8 350万元,比上年增长43%,利润8 520万元,比上年增长51%;而乙企业今年却遇到了非常情况,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 050万元,比上年下降27%,发生亏损340万元。该企业集团的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25%,两个企业之间产品生产工艺大致相同,两个企业之间没有购销关系。要求:有哪些税收筹划方法可以达到企业集团整体降低税收负
担的目的?如果采用内部租赁的方法,请设计一个税收筹划方案。
【解析】(1)可采取甲、乙两公司合并的方法,使双方盈亏互补,可弥补亏损34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85万元(340×25%);也可以采用内部租赁的方法,合理的规定租赁价格,以减少集团公司总体的所得额,减少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2)采用内部租赁的方法,可将乙公司的生产设备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给甲公司,在签定租赁协议时适当抬高租赁价格但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使本企业无亏损,以减少集团公司应税所得,从而当年少纳企业所得税85万元(340×25%)。
4.北京新华实业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即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缴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他们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如给工资达到一定基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那么,北京新华实业公司究竟该应选择哪种方式呢?
【解析】两种情况下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超过一定的数额是要纳税的;另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此,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是“双赢”的办法,还需要做详细的计算和比较。但一般来说,既能增加员工福利,企业又能作税前扣除的办法是不发放各种补贴,而是提供福利,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所、提供假期旅游机会、提供福利设施、提供教育培训机会等,购买小汽车的所有权为单位,但是为职工无偿使用,或者当住房、汽车达到一定的使用期限后,单位定期收回,然后通过更换新房、新车或采用其他变通的方式,来实现少纳税。
由此可见,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而不是给员工发放补贴和实物既能增加员工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可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
5.丙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36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8万元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如表5-3所示。
表5-3 丙企业未扣除折旧利润与产量表 年 限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200 000 180 000 240 O00 160 O00 152 000 932 000 产量(件) 2 000 1 800 2 400 1 600 1 700 9 50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纳税人在各种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年折旧额,分析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解析】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 (1)采用直线法,年折旧额=(36-1.8)÷5=6.84(万元)。 (2)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计算如表5-10所示。
表5-10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各年折旧额 单位:万元 时间 折旧基数 年折旧率 年折旧额 累计年折旧额 账面净值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36 21.6 12.96 5.976 5.976 40% 40% 40% 14.4 8.64 5.184 2.988 2.988 14.4 23.04 28.224 31.212 34.2 21.6 12.96 7.776 4.788 1.8 (3)采用年数总和法,各年折旧额计算如表5-11所示。 表5-11 年数总和法下各年折旧额 单位:万元 时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折旧基数 34.2 34.2 34.2 34.2 34.2 年折旧率 5/15 4/15 3/15 2/15 1/15 年折旧额 11.4 9.12 6.84 4.56 2.28 累计年折旧额 11.4 20.52 27.36 31.92 34.2 账面净值 24.6 15.48 8.64 4.08 1.8 三种不同折旧方法税负比较见表5-12。 表5-12 三种折旧方法下企业所得税比较 单位:万元 时间 未扣 折旧 利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20 18 24 16 15.2 93.20 年折 旧额 6.84 6.84 6.84 6.84 6.84 34.2 直线法 税前 利润 13.16 11.16 17.16 9.16 8.36 59 企业所 得税 3.29 2.79 4.29 2.29 2.09 14.75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 旧额 14.4 8.64 5.184 2.988 税前 利润 5.6 9.36 18.816 13.012 年数总和法 税前 企业所 利润 8.6 8.88 17.16 11.44 12.92 59 得税 2.15 2.22 4.29 2.86 3.23 14.75 企业所 年折 得税 1.4 2.34 4.704 3.253 3.053 14.75 旧额 11.4 9.12 6.84 4.56 2.28 34.2 2.988 12.212 34.2 59 纳税分析: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在折旧期间折旧费用均匀地在企业收益中扣除,对利润的影响也是均衡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同样比较均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折旧期间折旧费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减少,对企业收益的抵减也是逐年递减的,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上升。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之间比较,年数总和法折旧额递减的幅度比双倍余额递减法
的递减幅度要小,不同年度之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差异相对要小一些。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为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应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加速折旧法之间,尽量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
6.丁企业是一家拥有500多名职工、3000多万元资产的国有工业企业。2008年1月8日,企业开始对办公楼进行维修,在3月31日以前全部完工,支付全部维修费用为120万元。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这笔维修费用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翻开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台账,发现该办公楼原始价值为38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目前已使用8年。于是告诉该企业负责人,该笔维修费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只能增加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提取折旧费的方式逐年扣除。要求:为什么这笔维修费
不能在税前一次扣除?请根据该企业这一维修业务做出税收筹划。
【解析】(该题已经过时,税法上已没有了改良的概念,以前的改良基本就是现在的大修理)
税法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第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第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根据此规定,本题中修理费用为120万元,固定资产的原值为380万元,120/380=31.58%,小于50%,不属于税法上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某企业计划2012 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 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 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 万元。该企业2008 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 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12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万元一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12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6(65-39)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1万元[(110万元一26万元)×25%]。
8.A工业企业2012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 0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按税法扣除比例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应纳所得税175万元。由于这两项费用每年超过了列支限额,企业感到税收负担太重。请为该企业做出税收筹划。
【解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上限的。这些费用通常与企业市场开拓的需要相关,在竞争越激烈、销售收入越是上升不太理想的时候。这些费用往往上升得越快,很多企业经常会出现超出列支比例的现象。因此,对这些费用列支的筹划是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8 000×15%=1 200(万元)
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超支金额=(1 000+400)-1 200=200(万元) 应税所得额=500+200=7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删掉,与题干重复,带着也行) 纳税分析:若该公司将自己的销售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一个销售公司,将产品以7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他条件不变,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为: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7 000+8 000)×15%=2 250(万元)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据实扣除,不必纳税调整。 应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当年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75-125=50(万元) 新成立一个销售公司虽然增加了工商注册等费用,但是由于这些费用是一次性投入长期发挥效益的,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可以向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但经过上述筹划,该公司实现税收筹划的税款的时间价值。企业可利用这一笔无息税款进行运营以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9.甲公司2012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0元。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财务核算健全,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1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301000×25%=75250(元),甲公司2012年度税后利润=301000-75250=225750(元)。试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解析】假设甲公司在2012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0元,或者增加其他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20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0元(301000-2000),那么甲公司就完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0×20%=5980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0-59800=23920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13450元(239200-225750)。
(也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将一部分在2012年12月实现的收入推延至2013年,从而使2012年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10.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在职人员50人,其中符合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残疾人员15人,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每年支付给每位残疾人员工资为1.2万元。假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利润总额60万元。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不存在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问题,那么该公司安置的15名残疾人员是否对自己有利呢?
【解析】该汽车零部件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2011年的税收作一番筹划。
方案一:不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2011年应纳的增值税=100(万元)。
2011年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 2011年应纳的所得税=(60-10)×25%=12.5(万元)。 2011年实现的净利润=60-10-12.5=37.5(万元)。 方案二:向国税部门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该公司2011年安置残疾人员15人,己超过10人的法定标准,并且残疾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为30%,超过了25%,安置残疾人员15人全部依法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应纳的增值税=100-15×3.5=47.5(万元)。
2011年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7.5×(7%+3%)=4.75(万元)。 2011年应纳的所得税=(60-4.75-15×1.2)×25%=9.3125(万元)。(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011年实现的净利润=60-4.75-9.3125=45.9375(万元)。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7.75 [(100-47.5) ×(1+7%+3%)]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875 (12.5-9.3125) 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实现净利润8.4375 (45.9375-37.5) 万元。据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各种税收60.9375(57.75+3.1875)万元。这与该公司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18(1.2×15)万元相比,公司净赚42.9375万元。所以,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但能为社会做贡献,积善行德,而且自己还能得实惠,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