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
限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鄂政办电[2016]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6〕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函〔2016〕32号)精神,现将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020.3万立方米。其中,按林木权属分项限额为:国有林木采伐115.2万立方米(其中国有林场林木采伐70.7万立方米),集体林木采伐905.1万立方米(其中个体林木采伐676.23万立方米、其他林木采 1 / 4
伐88.14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采伐814.7万立方米,公益林采
伐205.6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692.6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327.7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457.0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72.6万立方米,更新采伐28.2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60.3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02.2万立方米。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比“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增加了19.7万立方米。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各限额编制单位,市、县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需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发生重大以下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在省预留指标中统筹解决。 二、切实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对因保护不力、履职不到位,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稳步推进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改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严管公益林采伐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完善配套政策,稳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创新采伐管理方式,深入开展改革试点。要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加快推行网上审批,简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采伐审批快捷高效,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对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实施备案制度,不纳 2 / 4
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促进采伐指标分配的“阳光
透明”。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合理调整全省木材检查站布局。 四、认真开展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进一步细化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对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并将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严格执法,避免发生重大特大毁林案件。2016年是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第一年,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停伐要求落实到位。
五、努力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森林资源进行调查,掌握资源消长变化情况,在调查基础上科学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活动。加强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湖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