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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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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总 说 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A建筑功臣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预算定额》、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做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及合理的施工工期进行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子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 六、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七、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规定: (一)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是按现行的全国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和技术工(简称技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为:普工40元,技工55元(其中抹灰、装饰65元)。 (二)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并包括了施工损耗和现场内运输损耗;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不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价格水平是综合取定的。

4.本定额的设备与材料划分,凡定额材料栏内已列消耗量、章节说明中说明、定额注解中明确的均为材料;上述未确定的均为设备。 (三)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本使用年限在2年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用。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中;行走机械、吊装机械的司机包括在施工机械台班内。

4.本定额构件吊装机械费已含在A.12措施项目垂直运输机械费中。因工程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其他起重机械吊装时,按响应子目另行计算,不扣除定额项目垂直运输费。本定额吊装机械项目仍不能满足吊装需要时,另遍估价表。

5.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八、本定额建筑物檐高:是指从室外自然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均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斜(坡)屋面的檐高是按自然室外地坪至斜(坡)屋面的平均高度计算。 九、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包括材料、构件的垂直运输及构件的吊装,另按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

十一、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其配合比水泥标号均为强度等级。 十二、本定额中的石灰砂浆和混合砂浆所用的石灰是按生石灰与袋白灰的比例(2:8)综合考虑的,不得换算。

十三、本定额中的砂浆、混凝土标号(包括骨料粒径)与设计规定不同时, 可以换算。 十四、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十五、相同标号的混凝土,本定额均按砾石低强度等级水泥取定的。

十六、本定额的混凝土、砂浆的单价是按《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确定的。

十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经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八、本定额中凡带有\()\者,均为未计价材料。

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本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本规范

反复征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范。已便于标准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1 总 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直距离。 2.0.2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三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 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空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02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在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层)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机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由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体悟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烹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鹿胎、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建、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及与建筑物内部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以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本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稍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司(82)经济设资58号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市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则》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式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份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部分。

3.0.2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版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 图文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总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A建筑功臣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预算定额》、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做应用编制的。二、本定额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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