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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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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

问题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怀政发[2008]7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适应当前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稳步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安置

1、企业改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和资金,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1 / 2

原则,广泛征求职工和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方案内

容包括: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形式、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措施、离退休人员管理、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并代缴其社会保险费,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内退人员实际缴费基数低于规定时,其缺额部分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足。内退人员生活费根据企业实际资产善和改制资金使用情况,按鹤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核定。生活费可一次性发给,也可由相关机构按月代发。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10年)的职工,可与相关机构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角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或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未按前两款安置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予以现金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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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怀政发[2008]7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3【实施日期】2008.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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