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等制度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眉府办综[2010]8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等制度的
通知
(眉府办综〔2010〕8号)
各科、室,无管处,信息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已经办公室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 / 4
二○一○年二月八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第492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相关责任人按“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和公开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确定。政府信息主要选择眉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档案文件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负责承办。其中政府文件公开审查工作随文件审签程序一并进行;其他政府信息由主办科室填写《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非文件类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大工作的,需报秘书长审查后送市长审批。 2 / 4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办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予以公
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具体意见。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则由主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市国家保密局审查后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信息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科室日常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非文件类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表
签 发 审查人 意 见 科 室 意 见 公 开 内 容 公 开 依 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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