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编 仲裁决定
第一节 仲裁协议与指定仲裁员
第615条
1.任何人都可以将关于他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争议提交仲裁;
2.法院指定的人,以及根据民法典或商法典的规定,须经法院授权才能达成和解或出售商品的人,如未经此种授权,不得以自己的能力将事情提交仲裁;
3.任何人可以在事先达成协议,将以后可能会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第616条
就以下几种事项不得达成仲裁协议:取得赠与和遗产;关于住宿或衣物;离婚,法定分居或夫妻财产的分割;有关人的法律地位的争议,或有关依据法律,不允许通过和解解决的任何其他争议。违反以上规定的无效。
第617条
1.除本法第34条规定的外,凡可以充任代理人的人,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
2.妇女和未成年人是这种规定的例外。(注:印度尼西亚独立后,妇女取得与男人同等的地位。)
第618条
1.在争议发生后缔结的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作成,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双方当事人不能签字时,仲裁协议应在公证人和证人前作成。
2.仲裁协议应包括争议的标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单数的仲裁员的姓名和住所。 3.违反以上规定的无效。
第619条
在第615条规定的情况下,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仲裁员应依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请求,由在没有仲裁协议时有权审理争议的法院指定之。
第620条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00002)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编仲裁决定第一节仲裁协议与指定仲裁员第615条1.任何人都可以将关于他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争议提交仲裁;2.法院指定的人,以及根据民法典或商法典的规定,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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