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00002)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编 仲裁决定

第一节 仲裁协议与指定仲裁员

第615条

1.任何人都可以将关于他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争议提交仲裁;

2.法院指定的人,以及根据民法典或商法典的规定,须经法院授权才能达成和解或出售商品的人,如未经此种授权,不得以自己的能力将事情提交仲裁;

3.任何人可以在事先达成协议,将以后可能会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第616条

就以下几种事项不得达成仲裁协议:取得赠与和遗产;关于住宿或衣物;离婚,法定分居或夫妻财产的分割;有关人的法律地位的争议,或有关依据法律,不允许通过和解解决的任何其他争议。违反以上规定的无效。

第617条

1.除本法第34条规定的外,凡可以充任代理人的人,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

2.妇女和未成年人是这种规定的例外。(注:印度尼西亚独立后,妇女取得与男人同等的地位。)

第618条

1.在争议发生后缔结的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作成,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双方当事人不能签字时,仲裁协议应在公证人和证人前作成。

2.仲裁协议应包括争议的标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单数的仲裁员的姓名和住所。 3.违反以上规定的无效。

第619条

在第615条规定的情况下,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仲裁员应依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请求,由在没有仲裁协议时有权审理争议的法院指定之。

第620条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00002)

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编仲裁决定第一节仲裁协议与指定仲裁员第615条1.任何人都可以将关于他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争议提交仲裁;2.法院指定的人,以及根据民法典或商法典的规定,须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wvi686np96c4rp7oypx5gf8x599m300sw7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