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2 进入转化炉的氧气管道应设置止逆阀,并采取蒸汽安全保护措施。 14.2.3 应设转化炉出口温度的高低位报警连锁停车系统,当超过连锁值时,立即切断氧气来源,并通入水蒸气进行密封切断。
14.2.4 转化系统的锅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程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4.2.5 管式加热炉应设有煤气低压报警和低低压连锁切断煤气装置。 14.2.6 应确保转化炉入口焦炉煤气流量平稳。压缩操作人员在进行调节前应提前通知DCS控制室,服从控制室指令进行调节。煤气流量波动不应超过500m3/h,每次待转化窗层调节温度稳定后,才能再次调节。
14.2.7 点火前注意氧气管道的置换及排水,置换后确保氧气压力稳定。 14.2.8 确保入炉蒸汽压力大于入转化炉氧气压力,入转化炉氧气压力大于入炉焦炉煤气压力,入炉焦炉煤气压力大于转化炉内这个呀压力,防止焦炉煤气进入氧气系统。
14.2.9 在投氧点火或向合成系统并气时,应确保转化系统压力平稳,波动幅度小于0.2MPa。防止转化系统超温或超压。
14.2.10 当焦炉煤气气量降低时,要及时适量减少氧气量,防止超温。 14.3 甲醇合成
14.3.1 甲醇合成装置的汽包、闪蒸槽应设置安全阀,防止超压,汽包还应设压力调节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液位高低报警系统挤压力调节连锁系统。
14.3.2 区域内应设置事故冲洗装置。 14.4. 甲醇罐区
14.4.1 甲醇成品罐宜采用内浮顶储罐。
14.4.2 罐区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通道,与周围装置的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4.4.3 罐区应设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系统应符合GB50151的规定。
14.4.4 储罐应设泡沫灭火系统和高高液位、高液位、低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固定顶罐山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并应采用氮封。
14.4.5 甲醇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351的相关规定。 14.4.6 区域捏应设置事故冲洗装置。
14.4.7 甲醇的装卸装置应设置防静电设施,宜设置流量连锁,当静电超 标时,应能紧急切断装车阀。 15 油品、酸、碱装卸与运输
15.1 铁路进化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厢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产区内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多处接地,相邻两接地线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
15.2 铁路油品装卸设备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的安全要求零位罐(空车箱)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当GB50016未明确要求时,应符合GB50160中的相关规定。
15.3 装卸栈台、铁轨、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15.4 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 b.装卸栈台上应设有带有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 c.装卸栈台的装卸口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d.在距槽车不小于10m的装卸油管线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门。 15.5 装卸油品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距装卸栈台20m以内禁止机车进入。
15.6 铁路运输甲类液体油品时,机车与油罐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用蒸汽机车牵引时必须用二节空车厢隔开,往装卸栈台配车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
内燃或电力机车牵引和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 15.7 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
15.8 甲类液体装车宜采用自动鹤管装置。
15.9 灌装苯类时,必须待静电消失方可检测、取样。静电消散所需静置时间,
333储槽容积小于50m的,不少于5min;小于200m,不少于10min;小于1000m,
33不少于20min;小于2000m,不少于30min;小于5000m,不少于60min。 15.10 不宜采用压缩空气将酸碱卸出槽车或输送到高位槽。
15.11 甲类液体、有自燃倾向的液体及输送时易与空气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均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输送(压送)和清扫。
15.12 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区域,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水龙头。 15.13 进入油库装卸的车辆在进入之前应装好防火罩,离开后卸下,并应对好位熄火后再进行装卸,车辆停稳后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装卸甲、乙类液体汽车应良好接地。
16 检修
16.1 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动到动火区进行。
16.2 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必须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量小于0.2%。
16.3 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1%(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必须熟悉防毒面
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V。
16.4 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16.5 焦炉煤气设备和管道打开之前,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进行吹扫和置换;检测合格后,拆开后应用水润湿并清除可燃渣。
16.6 检修由鼓风机负压系统保持负压的设备时,必须预先把通向鼓风机的管线堵上盲板。
16.7 检修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物料自燃点的密闭设备,不应在停止生产后立即打开大盖或入孔盖。
16.8 用蒸汽清扫可能积存有硫化物的塔器后,应冷却到常温方可开启;打开 塔底入孔之前,必须关闭塔顶油汽管和放散管。
16.9 检修饱和器时,应在进、出口煤气管道及其他有可能泄漏煤气处堵盲板;堵好盲板之前,不应抽出器内母液。
16.10 检修液氨冷冻机时,严禁用氧气吹扫堵塞的管道。 16.11 转动设备的清扫、加油、检修和内部检查,均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并挂上检修牌,方可进行。
16.12 设备和管道的截止件及配件,每次检修后都应做严密性试验。 不得进行多层检修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层间隔离措施。 16.13 16.14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点下部应采取措施,人员不应通行和逗留。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恶劣环境和有职业禁忌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16.15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同时应将四周易燃物清理干净。 16.16 夜间检修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
16.17 含有腐蚀性液体、气体介质的管道、设备检修前,应将腐蚀性气体、液体排净、置换、冲洗,分析合格,检修时作业面应低于腿部,否则应搭设脚手架。检修现场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16.18 煤气系统抽、堵盲板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油脂的铁制工具; 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安设投光器;
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6.19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示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不应入内。
16.20 各种动土作业,应对动土区域地下设施进行确认,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经确认采取措施后方可动土作业。
16.21 焦炉热修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工具与动力线接触造成人员触电,防止被红焦及热气烫伤或灼伤,在焦炉地下室和蓄热室区域作业时,应防止煤气中毒。
17 工业卫生 17.1 防尘防毒
.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17 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