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用泵输送苯等qing类液体应按GB12158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8.1.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8.1.9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8.1.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8.1.11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8.1.12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8.1.13 管式炉点火前,应确保护内无爆炸性气体。
8.1.14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 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 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 炉管漏油、漏气; e.煤气管道泄露。
8.1.15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8.1.16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8.1.17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他专用信号。
8.1.18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中卫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示。
8.1.19 安全装置不完善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8.2 管线
8.2.1 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8.2.2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8.2.3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8.2.4
8.2.5 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8.2.6 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8.2.7 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得高度宜为1.2m左右。
8.2.8 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8.2.9 严禁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只能要求应该堵盲板哦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8.2.10 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管道上应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8.2.11 盲板及其盲板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
8.2.12 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与油库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防火堤。
8.2.13 不应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8.2.14 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8.2.15 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
8.2.16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密封性能可靠的泵。
8.2.17 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8.2.18 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储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8.2.19 管线涂色应符合GB 7231的规定。 8.3 储槽
8.3.1 储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中的相关的规定。 8.3.2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甲、乙、丙类液体储槽质检的防火间距
8.3.3 带盖储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8.3.4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8.3.5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液装置。
8.3.6 甲乙类液体储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8.3.7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其防火堤的设置、堤内储槽的应符合GB50016、GB50351的规定。
8.3.8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8.3.9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管或液位控制装置。 8.3.10 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出口管应设两道阀门。
9 备煤 9.1 受煤
9.1.1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的煤车出入口,应设置信号灯。 9.1.2 解冻库不应1人操作。
9.1.3 翻车机应设置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9.1.4 翻车机转到90?时,其红色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禁止有人工作和逗留。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9.1.5 闸。
9.1.6 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9.1.7 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9.1.8 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设置夹轨器。
9.1.9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9.1.10 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9.1.11 翻车机铁路线及其周围的工业建筑布置和配挂设备应符合GB4387和铁路部门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9.2 储煤
9.2.1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 T6067的有关规定。
9.2.2 煤场堆取料机平行布置时,两条线上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发生相交。
9.2.3 堆取料机应设置下列装置: a. 风速计; b. 防碰撞装置; c. 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 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 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 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9.2.4 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9.2.5 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9.2.6 煤堆应有防止自然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9.2.7 煤槽上部的入口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篦缝)不应大于0.2×0.3m(0.2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篦缝)不应大于0.4×0.8m(0.4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应于0.2m。
9.2.8 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或疏通装置。
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9.2.9 须设盖板。
9.2.10 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煤塔顶部宜设通风窗口。 9.2.11 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应采取可靠的钢制垮煤埋压的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且应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要靠的安全措施。
9.3 配煤、破碎及粉碎
2008版焦化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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