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特殊地区建筑给水排水
10.1 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
10.1.1 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
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是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素,按表10.1.1判定。湿陷等级越高,对防水的要求也就越严。我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分区详见附录J—1及附录J—2。
表10.1.1 湿陷性黄地基的湿陷等级 湿陷类型 △zs(mm) △s(mm) △s≤300 300<△s≤700 △s>700 非自重湿陷性场地 △zs≤70 Ⅰ(轻微) Ⅱ(中等) Ⅱ(中等) 自重湿陷性场地 70<△zs≤350 Ⅱ(中等) Ⅱ(中等)或Ⅲ(严重) Ⅲ(严重) △zs>350 — Ⅲ(严重) Ⅳ(很严重) 注:当湿陷量的计算值△s>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s>300mm时,可判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10.1.2 建筑物分类与举例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要求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按其类别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做到既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1 甲类建筑:高度大于60m和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构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2 乙类建筑: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的构筑物;高度为50-100m高耸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一般建筑。
3 丙类建筑:除甲类、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 4 丁类建筑:次要建筑。
甲、乙、丙、丁类建筑物的划分,可结合表10.1.2 各类建筑物的举例确定。
表10.1.2 各类建筑物分类举例 各类建筑 举例 高度大于60m和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筒仓;高度大于100m的电视塔;大型展览馆、博物馆;一级火车站主楼;6000人以上的体育馆;标准游泳馆;跨度不小于36m、吊车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0t的机加工车间;不小于10000t的水压机车间;大型热处理车间;大型电镀车间;大型炼钢车间;大型轧钢压延车间,大型电解车间;大型煤气发生站;大型火力发电站主体建筑;大型选矿、选煤车间;煤矿主井多绳提升井塔;大型水厂;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游泳池;大型漂、染车间;大型屠宰车间;1000t以上的冷库;净化工房;有剧毒或放射污染的建筑 甲 1
乙 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的筒仓;高度为50-100m的烟囱;省(市)级影剧院、民航机场指挥及候机楼、铁路信号、通讯楼、铁路机房洗修库、高校试验楼;跨度等于或大于24m、小于36m和吊车额定起重量等于或大于30t、小于100t的机加工车间;小于10000t的水压机车间;中型轧钢车间;中型选矿车间、中型火力发电厂主体建筑;中型水厂;中型污水处理厂;中型漂、染车间;大中型浴室;中型屠宰车间 7层及7层以下的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0m的筒仓、高度不超过50m的烟囱;跨度小于24m、吊车额定起重量小于30t的机加工车间,单台小于10t的锅炉房;一般浴室、食堂、县(区)影剧院、理化试验室;一般的工具、机修、木工车间、成品库 1-2层的简易房屋、小型车间和小型车库 丙 丁 10.1.3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的不同要求,凡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10.1.3中所规定的数值。
表10.1.3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各类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建筑类别 甲 乙 丙 丁 地基湿陷等级 Ⅰ — 5 4 — Ⅱ — 6-7 5 5 Ⅲ 8-9 8-9 6-7 6 Ⅳ 11-12 10-12 8-9 7 注:1 陕西地区和陇东—陕北—晋西地区,当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的厚度。
2 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沙土夹层,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 3 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规定。
10.1.4 新建水渠与各建筑物之间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10.1.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外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10.1.6 给水、排水管道一般规定
1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安装
1) 室内地面(标高±0.000)以上的管道,位于普通建筑物内的管道一般应尽量明装;重要或高层建筑内的竖向管道应尽可能敷设在管道井内。当横管穿越承重墙时应预留比穿越管大两号的穿墙套管。
2) 室内地面(标高±0.000)以下的管道,原则上都应敷设在检漏管沟内,但当结构专业将地基的湿陷量全部消除后也可直埋敷设。室内检漏管沟由建筑专业设计,做法要求应与室外检漏管沟保持一致。当管沟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时管沟的底和顶与管道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地基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
3) 屋面雨水排水首先采用有组织的外排水,直接排至室外散水坡外的雨水明沟。雨水口、雨水检查井或绿地,避免漫流。落水管末端距散水坡面距离不应大于300mm,并不得设置在沉降缝处。
4) 位于地下室的给、排水管道尽量明装,地下室的排水点宜尽量减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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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地下室不宜设卫生间,需要卫生间时,其粪便污水应采取隔离措施单独提升排出,集水坑做好防水防腐蚀处理,不得漏水。
2 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安装 1) 距建筑物距离小于表10.1.3规定值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应设在检漏管沟内。
2)建筑物外墙上不得装设洒水栓。场地绿化用水点应尽量远离建筑物。 3)室外雨水管道、雨水明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能使雨水迅速排至场地之外,进入排水管道系统,防止地面积水,室外散水坡的坡度不应小于0.05,散水坡的宽度应根据屋面是否有组织排水及是否位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场地而定,一般不得小于1.0m但最宽不宜大于2.5m。
4)位于建筑物距离大于表10.1.3规定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可不设检漏管沟,但应对管道基础进行处理,施工详见04S531-1《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基础及接口》。
10.1.7 给水排水管道管材选用
1 室内压力管用于生活饮用水时宜选用不锈钢管、钢塑复合管、涂塑管、铜管、PE—RT管、PP—R管、铝塑复合管、给水PVC—U管等,管件应与管材相匹配,连接方法根据材料不同而异,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用于生活热水时应注意其热膨胀而设置伸缩节。
2 室外给水管道可采用机械排水铸铁管,柔性接口;PVC—U管,粘结。 3 室外压力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道、给水塑料PVC—U、PE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给水管等。
4 室外自流管道宜采用机械排水铸铁管、PVC—U双壁波纹排水管、PE双壁波纹排水管、PE缠绕结构壁排水管、玻璃纤维夹砂排水管道、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等。
10.1.8 防水及检漏措施
1 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丁类建筑物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即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可不做检漏管沟。
2)检漏防水措施:在Ⅰ、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乙类建筑物和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物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即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如采用B型管沟和砌砖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Ⅱ级自重级湿陷性黄土地基和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各类建筑物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检漏井等,如采用C型管沟和钢筋混凝土检漏井。
2 检漏管沟
1)检漏管沟又称防漏管沟,是用来防止因管道渗漏或破裂而流出的水浸泡地基后而造成地基沉陷影响建筑的安全所设置的防漏设施。检漏管沟又分为检漏管沟(B型)和严格防水管沟(C型)两类,其特征见表10.1.8-1.管沟选择的原则是建筑重要性越大和湿陷性黄土地基场地湿陷等级越高,要求防水就越严格,选用管沟型号可参考表见表10.1.8-2.
表10.1.8-1 检漏管沟型号特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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