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16 【实施日期】2013.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为了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拟对全省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重新进行行政许可,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材料 1 / 2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或注册资金增资证明;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9)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0)原《劳务派遣许可证书》正副本。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表格可下载),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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