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可编辑可修改 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及转出情况。
检查结束后,以实际承储库点为单位,按轮换品种和轮换计划文件分别填列《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4)。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计划调整、库点集并或品种串换等情况的,或者企业执行轮入、轮出计划未完成的,要在“重要情况说明栏”中说明详细情况及具体原因。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验证粮食库存真实性。 (1)核实农发行台账与企业统计账和会计账是否账账相符。对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粮,要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核实银企账账是否相符。按照“谁贷款,谁填报”的要求,即只填报企业实际具有粮权的全口径粮食数量(包括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和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对代储的粮食不在本企业报表中反映。重点对企业会计账库存值与银行贷款相符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有:一是自筹资金占用,是指企业用自有资金、职工集资、其他单位或金融机构借款等资金购入粮食所占用资金形成的差额;二是货币资金占用,主要是企业已经收到的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三是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的应收账款、回笼货款未收贷的资金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四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暂未划出;五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入但贷款暂未划入;六是其他,主要是企业挤占挪用等其他无库存因素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凡是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挤占挪用贷款现象的,要详细分析和说明挤占挪用的具体情况。
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附表3-5)。 (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费用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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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3)根据粮食购销情况核实粮食库存。查阅企业粮食库存和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细账,了解企业近期粮食购销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
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真实性。
(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审阅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资金流量和流向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3)查阅企业营业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二)检查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根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规模、补贴标准以及企业财政补贴收支情况等,检查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相关单位和企业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
(1)核实政策性粮食承储规模和储备粮轮换数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监管协议以及相关的计划文件,核实企业承储政策性粮食的规模,正确区分直接储粮、受托储粮和租仓储粮性质。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实际操作主体和轮换的具体数量、时间。根据收购进度报表、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临时存储粮食品种和收购、储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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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2)核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销售收入、库存成本、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承储(轮换)政策性粮食数量、时间等情况,核实企业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的实际拨付、使用情况。
检查结果录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补贴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6)。
(三)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检查在途粮食。
根据粮食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粮食购进业务发生时间、购进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粮食的真实性。检查中还要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是否伪造。必要时,需延伸检查发货方的统计账、会计账、报表等,核对该批粮食是否已经减账,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在途名义将粮食库存互相抵顶。
2.检查代储粮食。
一是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实物保管备查账记载的粮食品种、等级、数量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反映的粮食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二是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粮食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代储业务的真实性。
3.检查异地储粮。
一是检查委托保管合同及粮食库存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确认异地储粮业务的品种、数量及发生时间。二是按照委托保管合同规定的保管费用标准核对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及资金往来账目,验证异地储粮业务是否真实。三是检查运输票据的运输目的地、业务发生时间等是否与异地储粮地点、粮食入库时间相吻合。四是采取函证、电话问询等方式向受托方核实异地储粮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时可派人实地查验,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查。
4.检查损失损耗和因灾借粮。
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对政策性贷款收购的粮食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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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对已参加保险的政策性粮食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对因灾借粮,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粮食企业开仓借粮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等,核实企业因灾借粮业务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量。
五、汇总表格的填写
检查实际承储库点的粮食库存时,《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附表1-2)按企业的粮食分仓保管账等资料填写,其他表格根据企业相应的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填写,填写时注意相关表格之间的勾稽关系。库存中有受外省企业委托储存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检查情况应单独汇总,汇总表中应注明委托省份和委托企业名称。
检查数据逐级汇总阶段,上一级的汇总表根据下一级汇总表累加形成,《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1)中“检查时点统计库存”一列中的数据,应与本级同期统计月报核对,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在备注栏予以说明。省级汇总阶段发现不一致的,必须按照统计月报调整“检查时点统计库存”一列数据,并另页附详细情况说明。各省(区、市)检查结果汇总后,应将单独汇总的本省代外省储存粮食的检查情况函复委托方省份汇总。
附表:3-1 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
3-2 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 3-3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
3-4 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3-5 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3-6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补贴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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