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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检查企业与粮食库存有关的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和合同等资料,并与实物检查认定的粮食库存实际数量对比,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以及统计账与保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账账相符情况。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
二、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自上而下直至被检查企业的粮食库存统计报表。 2.《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下简称《分解登统表》)。
3.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和移库等文件。
4.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 (二)被检查企业的准备工作 1.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2.统计账、保管账和会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
3.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
4.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三、统计账检查方法
(一)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
1.核对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报表。
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直至被检查企业,逐级检查最近3个月粮食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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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1)上下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一致。检查各级统计报表数据之间以及与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虚报、重复统计和数据修改等方面的问题。
(2)前后期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衔接。检查本期统计报表中“期初库存”和上期的“期末库存”是否一致,各期粮食库存数量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3)表内平衡关系是否满足。检查粮食收支存报表中“期初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与“期末库存”是否相等;各指标的分品种数量之和是否等于合计;原粮和贸易粮之间换算是否正确。
(4)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检查库存分地区、分品种、分年限、分价位等统计报表中有关库存数据是否一致。
上述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1)。
2.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1)核对“合并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将不同《分解登统表》中反映的同一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统计数累计相加,得出“合并统计账面数”,和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库存数进行比对。
(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将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库存账面数和会计商品账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进行比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3-2)。
3.核对粮食账实相符情况。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是指通过一系列调整,将“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还原至“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再与“检查时点统计库存”相比对,核对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情况,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调整过程分为三步:
第一步为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调整事项,主要是将粮食库存实际数量还原检查时点的状态。从“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中,扣除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的粮食入库数量,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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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同时段粮食出库数量,结果为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全部粮食。
第二步为检查时点的检查范围调整,主要是剔除检查时点未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从第一步的调整结果中扣除检查时点未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包括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未纳入检查范围的自有商品粮,受其他企业委托代储和销售未出库粮食中未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结果为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
第三步为检查时点粮权调整。从第二步的调整结果中,扣除检查时点销售给省外企业但未出库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扣除检查时点受省外企业委托代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加上检查时点在途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所得结果即为与《分解登统表》口径一致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际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被检查企业销售给省外企业仍未出库的粮食和受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粮食中,纳入检查范围的部分应另表单独统计上报,检查结果由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交粮权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指被检查企业本库仓房中储存的全部粮食库存,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2-4)获取。
(2)“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本库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本库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3)“本库储存未纳入检查范围的自有商品粮”指被检查企业有粮权,且检查时点储存在本库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本次检查中指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自有商品粮;“销售未出库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指在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已经销售但未出库的粮食中,购入方应按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统计的库存;“受托代储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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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代其他企业储存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
(4)“销往省外未出库粮”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销售给省外企业但未出库的粮食中,由购入方统计应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受省外委托代储粮”指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受省外企业委托代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粮食在途”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购买合同,从对方买断粮权,已经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购进处理,截至检查时点仍在运输途中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5)“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按不同《分解登统表》中反映的被检查企业全部粮食库存填写。
4.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分解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异,检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
(1)历史未处理粮食损失、损耗。
(2)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账未核减库存。
(3)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陈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4)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由于货款没有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5)其他原因,如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等。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的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附表3-3)。
(二)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
结合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以及粮食购销、委托代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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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的真实性检查,对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1.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是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
2.统计处理是否及时。粮权发生转移,要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相应增减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业务如有特殊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3.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储备粮轮出(轮入)时是否按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统计处理。储备粮轮换形成的商品粮或自筹资金收购的商品粮是否已入账。委托收购的商品粮统计处理是否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三)检查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 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直至被检查企业。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是否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等。
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检查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并根据相关的账务资料及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和仓号。
(2)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等问题。
(3)检查储备粮轮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是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时是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
(4)检查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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