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一般收养关系确立要旨
从民法典的出台对若干原有规则做出调整的背景来看,立法者已经耳濡目染地注意到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于实时更新的法律方向考试出题而言,我们应当随时重视这些微调,分析清楚其中的立法者思维。其中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文,值得做出适当的探讨。
一、一般收养关系
一般收养关系是指当事人身份不具有特殊性的收养关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关于被收养人,民法典确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见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设定,基本遵循了“无实际抚养人”的理念,为实现幼有所爱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民法典对于收养人的设定,则做出了一些变化。至今,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修改内容:有一名子女也可以收养);②有托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新增内容)⑤年满30周岁。⑥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原《收养法》要求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允许收养两名子女)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⑧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修改:原《收养法》仅限制无配偶
男性收养女性子女要求相差40周岁以上,《民法》要求只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都要求相差40周岁以上)。
二、个人解读
对于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旧法并未允许有子女的成年人收养子女,而新法已经允许有一个子女的父母收养子女了。可见立法者原本对于收养的价值定位在于避免成人膝下无子、老而无依。时至今日已经拓展增加了了两个方面的价值意义:一是让家庭的人丁进一步兴旺,二是让更多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感受家庭的温暖。但是这又凸显出了新的问题:这个时代有一部分年轻人已经被婚姻家庭的压力埋没了生儿育女的期望,自己抚育孩子尚且需要考虑再三,又怎样能够主动收养孩子呢?因而这个法条的适用范围依然存在一些待观察的因素。
另一方面,一般收养关系依据旧法规则,只要求男性收养女性子女要求相差40岁以上,立法者鉴于新时代发生的一些社会事实,认为女性强势群体已经愈发浮现出来,而相当一部分男性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加上对性别公平的考虑,要求不论男女收养异性子女都应当有年龄差异。个人认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应当保护的人群,还纠正了以往的一种偏见,即男性具有迫害女童的倾向,具有天然的攻击性和潜在的犯罪因素;对于一些女性猥亵男童的却视而不见,这对于男性而言存在不公。
三、小结
我们看到了收养关系确立的民法新规,可见立法者和相关的其他人在为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而做出努力。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不可能仅仅是旁观
者,而应当是思索者。尽管立法的问题,设计社会规则的问题错综复杂,我们依然应当在了解新规的同时期许法治社会取得新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