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和监督技术文件的管理,促进和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以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1月26日公告)、《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陕建发[2005]110号)、《陕西省建设工程监理统一表式》(陕建建发[2001]394号)等有关条例、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本《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西安市城市范围的城镇道路、广场与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排水、给水、燃气、热力管道与污水、净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城市道路照明与道路绿化工程,城区停车场及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工程等。
“管理办法”适用于西安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市内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等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按照本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同步填写、收集、整理形成的文字记录、图
纸、表格和声像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统一表样格式填写。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中的工程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档案完整;文字说明应内容准确,用词规范,叙述简明。
第四条 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和各类施工、质检、试验、测量、材料、造价、安全、监理、监督等业务人员均应经过教
育培训,持证上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由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负责编制,其他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完成相关职责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在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管理工作中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应随工程进展及时填写、分类、收集、整理形成,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归类。应当做到填写认真、字迹清楚、项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