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事诉讼的交织。
⑷、行政审判结果决定被告人的量刑。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中也规定,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应当将拘留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这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所作的拘留或罚款决定,而此时如果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的,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应当将拘留天数折抵刑期,所受到的罚款应折抵罚金。这样,行政审判的结果就会刑事审判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2、行政审判与刑事自诉的交织。
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交织的情况轻多,情况也比轻复杂。如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如果受害人认为处罚较轻,提起行政诉讼,或加害人认为处罚较重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害人又认为加害人构成了犯罪而提起刑事自诉,这样就导致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的交织。如果行政诉讼维持或变更了行政处罚,即将加害人的行为认定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诉讼如果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就出现了矛盾。
3、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
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织的情况也较多,如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致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违法或要求公安机关给赔偿。在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侵害人又进行了立案侦察,或行政相对人又对加侵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或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而立案侦察。就出现了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
三、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织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审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由于两大诉讼的目的不同,对于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行政行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而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审查的判断。因此,当事人对正在进行的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受理。
同样,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又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如诉治安处罚裁定决中,如果受害人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对加害提起刑事自诉的话,人民法院首先受理并解决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然后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具体行政行为自然而地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