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
来源: 某工程造价信息
王玉利
时间: 2010-4-20
建材价格波动引发合同调整的法律依据 某市建立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王玉利
【摘要】2003年以来国内的建材价格经历了几次异常波动,工程工程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到达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使建筑企业面临严重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的争议及相关法律依据的研究,旨在解决建立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合同价格的调整而造成的争端和损失,为合同双方创造公平的工作环境。
【关键词】建材价格;施工合同;法律依据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近几年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国内的建材价格在2003年以来的几年的时间里经历的几次异常波动。尤其是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上涨,、某和某地区钢材价格涨幅到达了60%。同时,其主要建筑材料和人工、机械台班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的异常波动,超出了社会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正常判断,许多工程工程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到达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严重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合同价款变更的有关争议
由于大多数地区的工程采用的都是低价中标法,且预付款没有保障,因此,建材涨价后使得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严重亏损,承包商不愿购置高价建材,以观望的态度等待价格回落。面对价格异常波动,工程建立单位,承包企业各持一词,在工程价款调与不调、调多调少,订立合同补充协议等方面争议颇多。围绕目前业内普遍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建筑行业人士和法律业内人士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非常专业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建议。
1.对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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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观点之一,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这一轮价格异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展调整。建立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观点之二,材料价格异动使得缔约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合同履行会导致施工企业原合同目的落空,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那么,因此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那么调整原固定价格。观点之三,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当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那么,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进展合理调整。而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2.如何根据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幅度确定是否为异常变动问题的共识是,价格变动是否异常是一个动态问题,实践中可以借鉴各地方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司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依据。观点之一,综合各地方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将价格变动到达±10%作为价格异动的标准比拟适宜,可以考虑超过±10%的局部由建立单位承当,±10%以内的局部由施工单位承当。观点之二,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施工行业因为价格的调整导致低于本钱显然是不适宜的。观点之三,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的调整应结合价格异动实际考虑,由建立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分担损失,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可参考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方法或计价标准。
3.对于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提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风险X围而主X建立单位予以补偿的共识是,即便施工企业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缺乏以到达价格异动的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观点之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有“在约定的风险X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的规定,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X围的仍应当进展补偿。观点之二,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测算是否到达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大体相当就不调整,如果达不到价格上涨幅度那么仍然可以调整。观点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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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费计取幅度应当是针对合同明示的,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即便计取也不太可能涵盖异常波动,否那么投标价格会相对大幅度上扬,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栏标价等也在事实上阻止了计取高额风险的可能。固定价格合同即便计取风险费也是有限和可预见的,不能解决材料、人工价格异动问题,因此仍应当进展调整。
4.对于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施工企业可否运用公平原那么停顿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问题的共识是,如果让施工企业即承当违约责任又承当价格波动的风险那么有失公平。观点之一,施工企业如果选择牺牲履约保证金的责任,那么可操作性较强。观点之二,施工企业可以行使不履行抗辩权,停顿施工同时与建立单位协商,而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观点之三,如果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那么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立单位调整价格。如果让施工企业即承当违约责任又承当价格波动得风险那么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最新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时说,引入情势变更原那么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剧烈动乱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它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那么。因此,该制度是在认真、细致的调研根底上,结合实践的需要被吸收进该司法解释的。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对解决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由于人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而导致的纠纷产生了积极有效地作用。
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法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共计三十条。其中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了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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