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产权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位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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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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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全体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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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X%,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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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3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栋代表、单元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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