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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作者:曾汝林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13期
[摘 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称为新存货准则)在原存货准则基础上对企业已售存货的跌价准备的结转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拟从新旧准则对比的角度就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存货准则 存货周转率 营业毛利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存货准则对企业各项存货的取得、发出及期末计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能否对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金额大小,进而影响到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
一、新存货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第19条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转回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进一步解释“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而按照原存货准则的规定,对已售存货的跌价准备,结转时应相应地冲减管理费用。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不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但却直接影响了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出不同的会计信息。现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2009年末存货余额为400万元,2010年末存货余额为600万元,其库存商品的经济业务相关资料及新旧准则的会计处理如下:(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从本例中可以看出,新旧存货准则在会计处理上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对已售存货的跌价准备的结转上。原存货准则对应计提跌价准备时的渠道结转时冲减管理费用,而新存货准则没有对应计提时的渠道相应冲减资产减值损失,而是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