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工伤事故
1、 项目部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
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含受害人)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日奖金。
2、 项目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
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 %~30%,并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 项目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
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他人违章,处以本人月工资10%~30%的罚款,并在1~6个月内免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 工地上出现10000~30000元的工伤事故,给予所在组组长罚款400元,工
长罚600元,安全员、项目经理分别罚1000元;如出现30000~80000元的工伤事故,给予组长罚600元,工长罚1500元.安全员、项目经理分别罚3000元,安全科长罚2000元;公司经理及生产安全经理分别罚1500元,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年均收入下调3%:如出现80000元以上事故及死亡事故,组长罚1000元,工长罚3000元。安全员、项目经理分别罚5000元,安全科长罚3000元.公司经理及生产安全经理分别罚2000元,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年均收入下调6%。以上处罚由质安部负责实施,每次以罚单记录,年终对现,分包方结算时对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确认。
5、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
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 设备事故和隐患
1、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于100~500元罚款。 2、 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l0%罚款(并不少于
100元)。
3、 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l0%的罚
款。
六、 火灾事故及隐患
1、 火灾隐患
1)、 -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
不改者,每项按100元处罚责任人员。
2)、 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
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 违犯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 火警
1)、 对于火警损失折合款不足100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
评教育。
2)、 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
罚款。
3)、 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
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4)、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者,报公安机
关依法惩处。
5)、 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火灾的
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6)、 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7)、 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
予合并处罚。
3、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 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 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
复发生类似事故。
5)、 收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予罚款。
七、 法律责任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法律责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 附则
1、 不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罚款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2、 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由质安部、检查组、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科、
安全员行使处罚,若该罚而未罚的,属渎职行为,如发生事故,对主罚人按责任人标准的两倍进行处罚。
3、 所属项目及人员发生多人事故或违反多项规定,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
罚款,其罚款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