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活动,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第六条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第七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第十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二)有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
第十一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者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0万元,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30人;
2、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20人;
3、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2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二)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和加气业务的燃气经营者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500万元,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15人;
2、从事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8人;
3、从事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四)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务、职称、安
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网上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建〔2009〕18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