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16]1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教[2016]10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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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辽宁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5﹞959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
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在二星及以上等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 / 3
4.幼儿园上一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
违法现象。
5.自愿接受政府限价,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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