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服装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编制:XXX 审核:XXX 批准:XXX
2009-3-12批准2009-3-12实施
青岛XX服装有限公司发布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1.1、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1.1公司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安全例会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兰文军主持,或由其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科长和技术人员参加。
1.1.2 安全工作例会,公司每个月召开一次,有关部门每两周召开一次,生产车间每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1.3 例会内容主要是传达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示;检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要求等。 1.1.4 每次例会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提出,例会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1.1.5 做好会议记录,对解决重要问题的会议不能议而不决,要明确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必要时可作会议记要下发。 1.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制度
1.2.1 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1.2.2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初由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提出,经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列入年度资金开支预算。
1.2.3 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2)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4)安全生产奖励。
1.2.4 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和报消,按财务规定要求执行。
1.2.5 财务每季度列出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交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财务负责人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资金投入与使用的台账、报表;
(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购买物品是否符合要求; (3)报消手续是否齐全,报消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账是否符合要求。
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6 对预算的专项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提出追加,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若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累积到下年度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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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3.1 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1.3.2 每年度将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分管领导每年初根据国家要求编制劳保用品购买的种类、数量,报负责人审批,在专项经费中支出。 1.3.3 采购。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省定点经营单位或省定点生产厂购买,不得采购三无(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和过期产品。 1.3.4 验收。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严把质量关,发现“三无”产品或有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1.3.5 保管。仓库保管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检查合格后方得入库,并妥善保管。 1.3.6 发放。
(1)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发放标准清单,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保管员发放,领取人员在领取清单上签名。
(2)对从事多工种员工按主要作业工种和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种配发。 1.3.7 使用。
(1)从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2)在使用特种作业防护用品前,必须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不得使用。
(3)安全员负责监督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各管理人员及员工均有权监督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3.8 更换。
(1)发现质量问题,由安监部门确认,及时给予更换。
(2)丢失或有意损坏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需按用品价格的半额赔偿后更换;是特种劳保用品的,先更换后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1.3.9 报废。
对过期、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管员统一收集保管,经分管领导审查集中报废。 1.3.10 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劳保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台帐的建挡工作。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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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4.2特种作业有:(1)电工作业
1.4.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4.3.1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1.4.3.2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4.3.3初中及以上学历;
1.4.3.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1.4.4培训
1.4.4.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1.4.4.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全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
1.4.4.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1.4.5考核和发证
1.4.5.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1.4.5.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1.4.5.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1.4.6.复审
1.4.6.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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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由安全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1.4.6.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健康检查;
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1.4.6.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1.4.7管理和监督
1.4.7.1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1.4.7.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1.4.7.3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4.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⑴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⑵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⑶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⑷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1.4.7.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各用人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4.7.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1.4.7.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1.4.7.8安全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1.5、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5.1 安全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1.5.2 安全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 有关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2)上级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行政执法文书;
(3)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书、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台账、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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