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之税前扣除项 目解析.
汇算清缴之税前扣除项目解析特别是在税前扣除项目上,面对新一期的汇算清缴,纳税人要结合自己情况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以方便纳税人查由于税前扣除项目纷繁复杂,小编现对汇算清缴中几个常见扣除项目进行了汇总, 阅。
一、工资、薪金支出
号)第一[2009]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税务机关在对工资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每次工资调整都要从税务机关对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来看,
做到有案可查、有章可循,特别是对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 职工教育经费、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超过部分,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号)第三[2009]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也就是说对企业每次发生福利费开支,都必须单独设
置账册,并进行准确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的扣除基准职工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其中,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扣除工费经费的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考虑到目前职工教育经费名目繁多,实践形态多样,此前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三、借款利息的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需要借款的企业是“非金融企业”,借款对象也是“非金融企业”。这就意味着企业向个人等借款发生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
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指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