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带头作用的教师,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中坚力量。为充分发挥其示范表率和指导带动作用,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骨干教师队伍,根据省市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旨在加强我校的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能使我校教师队伍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更大提高,成为较具实力和竞争力的师资队伍。
3、本办法包括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职责与待遇、考核与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4、国家、省、市、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由学校管理,履行职责。待遇由上级任命部门支付,校级由学校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职责与待遇
4、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职责要相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积极承担并圆满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带头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开展课程改革实验,在本学科领域进行较为积极的探索实践,学科教学水平和教学成绩保持领先水平;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训练,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手段,能够独立完成或组织完成学科的现代化课件的制作和应用,并帮助同学科的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与心得,参加上级组织的论文、课件、教学方案设计的评比活动,或在报刊杂志发表论文。 5、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或参加一项省、市(区)、校级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2)、承担学校教学研究工作或带头参与某学科研究,并富有成效。 (3)、每年至少撰写教学论文一篇。
(4)、每学年承担一次市、区(校)级示范课,并参与师资培训工作。 (5)、积极配合教务处承担教师继续教育教学任务。 (6)、专业学科的带头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比赛。 (7)、培养指导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成果。
(8)、承担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联系指导一个班的教育管理,班级管理或指导工作成效显著。
(二)骨干教师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一项省、市(区)级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2)、参与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 (3)、每年撰写教学论文一篇。
(4)、每学年承担一次区级公开课或一次校内示范课,并参与师资培训工作。 (5)、专业学科骨干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 (6)培养指导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成果。
(7)、承担教育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联系指导一个班的教育管理,班级管理或指导工作成效显著。 6、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待遇 校级骨干教师享受下列待遇:
(1)、每月(寒暑假除外)享受岗位津贴50元。 (2)、具有申报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资格。 (3)、优先参加有关学科提高培训。
(4)、学校优先安排申报的教学研究课题以及课题的结题研究经费。 三、推荐与选报
8、符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条件者自愿申报参评,经学校、市区教育局考核,确定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养和选拔。
9、我校将成立学校骨干教师推荐考核小组,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办法,择优推荐人选参评。
10、校级骨干教师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教师自愿申报参评,学校骨干教师推荐考核小组对照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四、管理与考核
11、学校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管理与考核,实行学年度考核,由个人书面述职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注重过程与工作实效。具体考核程序:
(1)、被考核的骨干教师对本学年度的示范课教学、继续教育、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教育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教育教学工作成绩进行书面总结,提交相关材料。
(2)、考核小组对骨干教师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的考核,并作出考核结论。
12、 学年度考核分为称职与不称职两种,对学年度考核称职的教师将兑现待遇,不称职的教师不兑现待遇,并提出整改提高方面的建议。
13、考核内容主要是骨干教师的德、能、勤、绩。德:在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方面是否符合教师职业道德和国家所规定的教师职业素质要求;能: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学、科研水平和能力。勤:是否能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绩:主要考核教学科研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1)、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学年内不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职责。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15、考核组织管理:设立学校考核领导组和考核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该工作的考核。校长任考核领导组长,具体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16、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发岗位津贴。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教育规劝不改的。 (2)、学年度骨干教师考核不称职的。
(3)、病假、事假或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累计半年或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附则
17、本办法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有矛盾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18、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自评选之日起任期5年,5年后自动终止。
19、本办法由校长室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