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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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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

作者:梁娅文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4期

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有关规定,国外的一些国家通过自己的探索建立比较完善化、系统化规定,对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

德国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规定没有以专门法的形式出现,而是在《德国民法典》之下直接规定的。具体的计算方式通过解释《德国民法典》而形成。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上采用了三种方式,分别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合理许可费。 再具体的实践中第一种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很少被采用,因为这样会要求权利人公开自己的损失率,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侵权人一般会提出反驳,权利人需要聘请专家对损失提出独立的调查报告,交由被告质证,会耗费大量的实践和成本。

以专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额是基于公平的考量,对于权利人的损失做出补偿。在适用这种方法计算损失时需要考虑侵权人的收入和成本情况。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考虑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的因素,同时根据涉案的专利在整个产品的销售中所占的价值比例,来作为确定收入的基础。在成本的确定上,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是能够扣除的,只有能够直接计入侵权产品的成本才能够扣除,和侵权产品有模糊联系的成本不允许扣除。例如,在专门为了生产侵权产品而购入的原材料,这时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人将不会花费这部分的成本,在这时产生的原材料费用才能够扣除。这就从侧面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通过合理许可费来计算侵权赔偿额时,要假定双方之间存在许可协议,来推定应该赔偿的数额。这和美国关于假定协商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如果在实践中存在第三方的许可协议,这就能成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可靠依据。如果实践中不存在专利权人和第三方的许可协议可供参考,这时候法院会先决定许可费的计量基础,同时为该计量基础选择一个合理的许可费率。合理许可费就等于计量基础乘以合理的许可费率。在计量基础的确定上通常会选择以侵权销售总收入作为计量的基础,但是也可能存在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个计量基础。在许可费率的确定上,法院通常会根据市场上常用的许可费率,结合案件决定是否有其他因素会增加或减少许可费率。增加许可费率的情况包括:①涉案专利不存在被无效的风险;②侵权人为销售侵权产品而持续不断的市场投入;③涉案专利的价值,特别是当专利可能给专利权人带来市场垄断地位;④涉案专利的市场范围,特别是当市场上不存在不侵权的替代品;⑤涉案专利能提升全国在特定行业的技术和商务能力;⑥侵权人预期的高额收益(特别是在不重要的商业领域的盈利);⑦专利实际的许可范围(不单指专利带来的技术,还包括专利权人己经拥有的知识、技能或者市场上较好的商誉);⑧侵权产品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商誉所造成较大损害。减少许可费

德国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德国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作者:梁娅文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4期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有关规定,国外的一些国家通过自己的探索建立比较完善化、系统化规定,对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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