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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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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通知

分公司各部门、各机构: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及《泰康人寿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2010修订版】,结合宁夏分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于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在核保时确保经办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客户在投保文件中已经说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在投保资料中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查验客户提供的关系证明文件或其备注说明。

(二)查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文件中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查验该受益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

(四)确认投保文件中已经登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已录入业务系统。

本处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团体客户两类,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团体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本处的保险费金额(下同)依照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计算,而且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在公司投保的所有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险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险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险费,公司鼓励对于未达到识别起点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识别。对于万能险追加保费,如果追加后的总保费超过识别额度的,对于此前未识别的客户,

应当在客户追加保费时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对于员福团体保单,保险费金额以该投保单位在我公司投保的所有团体保险的总保费来计算,凡达到识别标准的,应当要求投保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可证明该单位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如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此外,还应当留存该单位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其中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识别标准的,还应当留存该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公司鼓励对未达到识别起点的所有员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识别。

本处的“现金”(下同)主要指客户直接向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代理人员、工作人员交纳现金,而客户本人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转账”情形,不能视为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

二、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经办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在退保时确保经办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

(二)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对于未在公司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未在公司业务系统登记的合法的退保申请人,应当留存退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退保申请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录入业务系统。

三、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经办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在给付时确保经办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确认申请人已经在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中说明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监护人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客户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确保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中登记了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录入业务系统;

四、经办部门在客户办理理赔、保全、再次投保等业务时,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同时需要关注非个人客户的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客户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经办部门应当提示客户及时更新,并向客户说明情况,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单位客户,经办部门还应关注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年检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年检的,

视为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

对于曾经与公司建立过保险业务关系的客户,如果公司已经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身份资料的,且该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化,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存该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形再次出现时,仍须保存身份资料。

五、分公司运营部、各中支运营办理业务人员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六、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七、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

关于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通知[1]

关于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通知分公司各部门、各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及《泰康人寿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2010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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