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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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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水:《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撰稿人 ‖吴江水律师

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

目录 第1条 适用及定义

第2条 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 第3条 客户的开拓

第4条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第5条 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第6条 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第7条 其他事项

第1条 适用及定义

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 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⑵企业法律顾问

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

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的助理。 ⑷聘请方

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

本指引的适用围,系在《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的授权围之以及未禁止围之,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其中:

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止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1.4.2为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家庭生产承包户等经营性活动及管理行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其他非企业民事主体,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5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

律师为客户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围,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1.6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围

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具体工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从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止的服务期间,所有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⑴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⑵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 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⑷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

⑸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⑹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 ⑺应客户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⑻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7 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可分为在约定期间和工作围对客户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不再另计时间及工作量的综合性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为完成某项具体法律事务或在约定期间只负责某类事项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就某一类专门法律问题提供顾问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具体的法律顾问服务实现过程中,可分为提供上门服务的顾问模式以及由客户上门提交工作指示的顾问模式,以及远程服务和定期到场服务等模式,具体以当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务所的律师及助理资源情况而定。

1.8 法律顾问的计费类型

法律顾问的计酬标准基于工作质量要求、总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成本、工作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核算,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1.8.1 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服务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围收取固定费用,对于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在合同中约定为另行收费; 1.8.2 常年专项顾问,即在固定服务期间仅对客户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对于其他服务或另行收费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1.8.3 专项法律顾问,在固定的服务领域按约定的容和方式完成具体项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除此之外,律师可在收取固定费用的同时约定工作时间上限,超过部分按不同费率收费。

第2条 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

2.1 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中心,按客户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过程等方式,尽可能通过预先采取防措施的方式避免客户损失及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及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为底线,拒绝为企业行为或取得利益的行为提供服务。

2.2 对法律环境及行业状况的关注

由于法律规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客户所涉行业相关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市场交易、税收等法律规的变化,以确保工作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甚至前瞻性。

同时,还应关注社会、经济等形势所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为实际有效的服务、提醒客户预防相关的法律风险。

2.3 对客户行业的关注

律师应充分关注或研究律师职业之外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关注法律规对该行业的知识结构、工作方法等要求,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完善知识结构和服务方式、扩大服务围和深度,促进客户法律事务处理水平的提升和自身工作技能的提升及工作经验的累积。

2.4 义务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各级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的义务。该等义务既属于法律规、行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义务,也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具体义务围及承担方式除依前述规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相关条款履行。

2.5 律师服务中的风险控制

律师在关注客户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安全的同时,应充分关注自身服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律师应严格按照律顾问合同的规定及授权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且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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