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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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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 30% 以上。

7.10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 3 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7.11 贮气筒

7.11.1 压缩空气与真空保护:装备贮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均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源(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由筒(罐)提供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7.11.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 400 kPa计)。 7.11.3 贮气筒应有排污阀。 7.12 制动报警装置

7.12.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7.12.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若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该信号灯不应迟于促动控制装置发亮。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但也允许采用当储液器内液面低于制造厂规定值时点亮的红色信号灯。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7.12.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时按 400kPa 计)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12.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7.13.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7.13.1.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 3 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 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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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 三轮汽车 乘用车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两轮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手扶变型运输机 制动初速满载检验制空载检验制动试验通道度 动距离要求距离要求m 宽度 m km/h m 20 50 30 50 30 30 30 30 20 20 20 ≤6.5 ≤6.5 ≤20.0 ≤9.0 ≤22.0 ≤10.0 ≤7.0 ≤8.0 ≤7.5 ≤4.0 ≤6.0 ≤5.0 ≤19.0 ≤8.0 ≤21.0 ≤9.0 2.5 2.5 2.5 2.5 3.0 —— 2.5 2.3 —— 3.0 2.3 7.13.1.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不应大于 0.80 s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 4 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式中: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平方秒(m/s2 ); Vo——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b——0.8Vo,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e——0.1Vo,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b——试验车速从Vo到Vb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Se——试验车速从Vo到Ve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 4 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 6 所规定的制动力)的 75% 时所需的时间。

表 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满载检验充分空载检验充分发试验通道宽度度km/h 发出的平均减出的平均减速度m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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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m/s2 三轮汽车 乘用车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20 50 30 50 30 ≥5.9 ≥5.2 ≥5.4 ≥5.0 ≥3.8 ≥6.2 ≥5.6 ≥5.8 ≥5.4 m/s2 2.5 2.5 2.5 2.5 3.0 7.13.1.3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500 N ; 其它机动车 ≤700 N 。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600 kPa ;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400 N ; 其它机动车 ≤450 N 。

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600 N 。

7.13.1.4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3.1.3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若符合 7.13.1.1 或 7.13.1.2, 即为合格。 7.13.2 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 5 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7.13.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 5 min 。对于允许挂接挂车的汽车,其驻车制动装置必须能使汽车列车在满载状态下时能停在坡度为 12% 的坡道(坡道上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上。 检验时操纵力按 7.4.2 规定。 注: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表 5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允许操纵力不应大于制动初制动距离 充分发出的平均N 速度 m 减速度m/s2 km/h 手操纵 脚操纵 50 30 30 ≤38.0 ≤18.0 ≤20.0 ≥2.9 ≥2.5 ≥2.2 400 600 600 500 700 700 机动车类型 乘用车 客车 其它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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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7.14.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7.14.1.1 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检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 6 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 6 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 6 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 7.13.1.3 的规定。

表 6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 百分比 空载 三轮汽车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的货车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a 机动车类型 满载 ≥45 前轴 — 后轴 ≥60 b ≥20 b —— ≥55 ≥50 ≥60 ≥60 — — ≥50 ≥50 — — ≥60 b ≥60 b ≥60 ≥60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7.14.1.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应大于 20% ,对后轴(及其它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 60% 时不应大于 24%;当后轴(及其它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 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 8% 。

7.14.1.3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

7.14.1.4 汽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 5%。 7.14.2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不小于 15%)。

7.14.3 当机动车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 7.13 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7.15 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方法见附录 C 。

7.1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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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8.1 基本要求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 8.2.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 GB 18100 的规定。

8.2.3 三轮机动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正三轮摩托车还应设置后雾灯。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光色应符合 GB 4785 有关规定,其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参照 GB 4785 执行。

8.2.4 其它机动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参照 GB 4785 执行。

8.2.5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 150m 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6 空载高大于 3.00m 或宽度大于 2.10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7 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8.2.8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8.2.9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 ,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 mm。 8.2.10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它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8.3.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 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 20m 处应能看清牌照号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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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7.9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7.10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7.11贮气筒7.11.1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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