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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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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办〔201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及拆迁 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我县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从其规定。

三、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本通知所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二是提供安置房进行实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拟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新农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五、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搭抢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按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执行。

附件:1.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名 称 补 偿 金 额 一类地区 2420 菜 地 二类地区 2100 三类地区 1700 一类地区 1500 粮 地 二类地区 1200 三类地区 1000 一类地区 5000 种植在5年以上 果 园 二类地区 4800 种植在3-5年 三类地区 4500 种植在3年以下 林、竹园 2200 (非林地) 指专业种植,成片种植或种植面积在2亩以上的经营性菜地 说 明 一类地区 4620 种植在5年以上(非林地) 苗 圃 二类地区 4300 种植在3-5年(非林地) 三类地区 3960 种植在3年以下(非林地) 精养 鱼 塘 一般 水塘(蒲草、藕塘) 1320 1900 2200 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 附件2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地上房屋及 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折旧价格(元) 类别 单位平方米造价(元)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现浇混凝土框架 660 砖混 556 一级 砖瓦、砖木 级别 二级 三级 简易 198 392 368 344 594 500 353 331 310 182 528 445 314 294 275 164 462 390 274 258 241 146 396 334 235 221 206 118 330 278 196 184 172 110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结构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现浇混凝土框架 1-3 4-7 8-11 12-20 21年以上 砖混结构 1-3 4-6 7-9 10-16 17年以上 砖瓦、砖木结构 1-2 3-5 6-8 9-14 15年以上 简易结构 1 2 3 4 5年以上 注: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构筑物、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各类果树、林木、大棚、水井、墓穴等,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群团。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3份

2012年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2012〕1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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