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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8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考核试题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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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考试A卷 姓名: 专业:法学 学号: 标准答案在后面 学习中心: 一、问答题(每小题 10分,共50 分) 1、 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 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 ▆ 《商法》 试卷 共2页(第 1 页) 答案务必写在对应的作答区域内,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 ▆

答:随着当代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大量涌现,制定严格的商事帐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商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和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成本核算,以此为依据,及时地作出或者调整经营决策,并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 2、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商主体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简化信息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有利于交易相对方借助基本的财务指标,掌握商主体的资信情况,进而作出是否与其进行交易的决策; 4、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商主体实施监督管理,降低整个市场的交易风险,确保其他交易主体或社会公众的安全; 5、有利于国家税收部门依法征税,为征税提供可靠数据。 3、 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 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 (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 (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 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 答:(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必先弥补。 3、转投资的限制。 4、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6、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不变动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5、 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 答: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这些原则是: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交易简便,2 短期时效,3 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5分)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答: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出资130万元,作为确实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6条。(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 《商法》 试卷 共2页(第 2 页) 答案务必写在对应的作答区域内,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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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满钺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高速,因马玮是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马玮,可以向大昌公司要求返还。

5. 不能,乙与丙、丁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统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是合法有效,所以可以有效的转让给吴耕,至于乙受让的丙、丁股权,虽然无效,但是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且已登记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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