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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与数额累计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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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与数额累计适用研究

黄伟明 李泽康

【摘 要】摘要: 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所有涉案受贿款一并累计。这种累计方法导致被累计数额无底限,定罪标准被架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多次”累计的犯罪行为,一种是通过法律拟制,将“多次”作为一个构成要件行为定罪。第二种是将“多次”行政违法升格为犯罪行为。受贿罪的定罪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多次”受贿的认定和累计应当适用同种数罪理论。司法实践与理论解释确实存在矛盾,最终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解决。 【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9(000)005 【总页数】9

【关键词】 受贿; 累计; 定罪; 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受贿犯罪是我国反腐败打击的重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万件4.9万人,2017年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5万件6.3万人,2018年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5万件26.3万人。为了应对贪污贿赂犯罪变化的新趋势,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规定中的法定定罪数额标准,而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方式规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数额标准作出规定(1)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分为两种:具有特定严重情节的,定罪标准为1万

元。一般犯罪的定罪标准为3万元。量刑标准则分为三档。为了讨论的明了简单,本文以3万元作为受贿罪定罪标准加以讨论,不再另行说明1万元的适用情况。对量刑档次也不讨论。,这就形成了贪污受贿犯罪由立法定性,《司法解释》定量的认定模式。然而,在定罪标准从5000元提升到3万元后,如何对受贿罪涉案财物数额进行累计却没有达成统一认识。以“受贿罪数额累计”为篇名和关键词,在知网检索的结果均为“0篇”。这说明该问题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在讨论受贿罪构成时,人们较多讨论的是受贿罪的定性问题,绝少涉及数额计算问题。人们习惯地认为,受贿犯罪达到3万元就应该定罪。对于如何理解定罪标准,在涉及多笔受贿时如何进行累计,理论研究处于空白。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受贿罪的定量标准计算以及累计方法缺乏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判决中适用标准不一,随意性较大。笔者利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统计了某地区2016年以来判决的受贿案件220份,重点对受贿犯罪涉案财物的数额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笔者统计发现,所有案件都是有多笔犯罪事实,都存在适用数额累计的状况。虽然所有判决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都超过了司法解释的三万元标准,但是,在所指控的单笔受贿犯罪中,被认定为犯罪的受贿行为并没有全部达到3万元标准。其中,单笔指控数额都超过3万元后再累计的案件为61份。其余159份判决书都是将单笔未达3万元的指控累计后进行的定罪量刑。采用这种累计方法定罪量刑的案件比例达到统计案件的72.27%。其中,单笔被认定为犯罪数额并被累计的最低额为500元。如,刘某某,某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主体检测主检员,判决书认定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共30项,

其中,单笔最高收受金额7000元,单笔收受金额5000元以上的二笔,单笔

最低金额500元(2)(2016)鲁1322刑初471号判决书。。某区办公室副主任杨某收受他人1000元购物卡,被认定为犯罪并被累计入犯罪数额(3)(2015)历刑二初字第248号判决书。。这就引发了我们的疑问:司法解释规定的3万元标准到底应该如何适用?如果500元可以作为犯罪的数额进行了累计,那么法定最低犯罪数额到底是多少?如果没有最低额累计限制,3万元的定罪数额到底有什么价值?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些问题,必须以刑法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法教义学解释方法,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系统解释,并以此为指导,具体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脱离法理机械适用司法解释。

二、受贿罪数额标准的法律意义及适用

定性和定量是犯罪认定中两个重要方面。一般认为,外国刑事立法对犯罪定义的认识基本停留在定性认识阶段,数量大小和情节轻重一般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4)储槐植:《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我国刑法在犯罪的规定中,不仅强调了质的不同规定,更强调了量的多少的规定。例如,在刑法总则犯罪概念规定中,通过但书的规定,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为量的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规定中,通过“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词语,对定罪标准进行量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犯罪的认定上,不可能不考虑量的规定性。在刑法意义上,行为相关的量的多少,直接关涉到行为性质的刑法认定。即使某个行为在性质上符合了刑法上犯罪的质的规定,如果量的规定性上达不到刑法的要求,则在刑法意义上将不被认定为犯罪。受贿犯罪是与财物数量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在认定受贿罪的过程中,量的因素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在受贿罪定罪量刑问题上经历了多次变化,

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与数额累计适用研究

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与数额累计适用研究黄伟明李泽康【摘要】摘要: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所有涉案受贿款一并累计。这种累计方法导致被累计数额无底限,定罪标准被架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多次”累计的犯罪行为,一种是通过法律拟制,将“多次”作为一个构成要件行为定罪。第二种是将“多次”行政违法升格为犯罪行为。受贿罪的定罪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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